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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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操作指引
一、定义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1.非公益性。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均不属于完全市场化的领域,其中的部分应收账款不宜设定质押;
2.可转让性。质权人对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具有处分权,但若质押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转让的,那么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就不能设定质押。同时,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债权也不宜设定质押;
3.时效性。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4.应收账款项下基础合同真实合法,且属于卖方正常、已确实履行合同义务取得的债权。
5.应收账款的相关要素必须明确、具体和固定化,诸如基础合同金额及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均有详细描述。
6.买卖双方有一定时期或数量的交易记录,且合作稳定良好,不存在长期拖欠现象。
7.买方为善意的购买人,且是信誉良好、具有充分付款能力的大
中型企业或公用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8.双方对应收账款高度认可,不存在履约纠纷、反索、抵消等争议。
9.应收账款不存在可转让、其他优先受偿权、诉讼时效约束、关联交易等权利瑕疵情形。
三、操作规程
双方应当建立一个专用账户,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还入该账户,由我公司与贷款企业双方共同监管。实现质权时,用以担保的权利包括已还入该账户的款项,以及未归还的应收账款。我公司应与被担保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作为设立质押的合同。质押合同应当登记,否则质权不能生效。
质押的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登记方式为网络登记。依照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由我公司进行登记。
(1)用户注册
网上登记,我公司应当登记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质押登记系统”的常用用户,需要一定的审批手续,除了网上登记外,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征信中心现场确认:
1)、单位的注册文件,金融机构提供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已经签署的《用户协议》;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业务登记
业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和撤销登记,分别用于质押权的设立、变更、展期和取消。业务登记不需要提交合同,不需要备份。业务登记不需要提交合同,不需要备份。仅需网上登录填写。
征信中心对每次业务登记收取100元手续费。
(3)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方式
质权是担保权的一种,质权的实现为转卖、变卖和拍卖。流质条款为明文禁止。即:我公司不能直接将该应收账款转收入公司。
实现质权的程序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借款合同》经过了强制执行公证,又无违约金等诉求,则无需诉讼),而后将该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抵偿贷款及其他债权。如果该款项偿还后有余款,则归还债务人,偿还后仍不足,就剩余债权进一步主张。
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要的排除
原则上,以下几种应收账款不应接受其为质押:
1、账龄超过90天
2、企业集团内部和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3、提前开票或已开票未发货的应收账款
4、虚构应收账款
5、对消账款
6、境外应收账款
7、交叉账龄规则
8、应收政府款
9、冲抵帐户(账款收入此账户后,直接冲抵其在该银行的贷款)
(二)额度的界定
一般来说,最我公司对于一个借款人的最高可授信额度,不应超过用于抵押的应收账款总额的80%
最高可授信额度= 合格的应收账款总额* 80%
附件:《天津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合同》
五、风险揭示
1、应收账款权利风险
应收账款权利本身虚假或者已经消灭,表现为:一是出质人通过虚假合同及虚假会计账务,虚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出质人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在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通过会计账务进行入账处理,应收账款质押前已经消灭;三是出质人设立质押之后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专户存储,而是将款项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再存在。以已经不存在的应收账款
对应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2、应收账款范围风险
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已发生的债权,又包括将来发生的债权,由于将来发生的债权其数额、产生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用这种权利质押将面对如何公示和担保实现的问题,因此,用未来债权质押尽管具有
一定担保价值但因不确定性因素其风险不容忽视。
3、应收账款时效风险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具有债权的共同特性,同样这种债权在依法追偿时受到法律诉讼时效的约束,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种权利,作为质押对商业银行来讲是毫无实际意义的。
4、应收账款价格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质权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出质人通过货物折扣销售,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款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将会被大打折扣。
5、应收账款转让风险
如果出质人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或者将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人为提前,而质权人由于相关信息不对称无法知晓和获取证据证明权利转让的真实性,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该事实其结果有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担保物已不复存在,质押合同可能因缺乏权利对象而自始无效。
6、质押登记效力风险
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