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摘要]悬赏广告性质上学界主要有“单方行为说”和“契约说”。基于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考虑,采单方行为说更有利平衡当事人利益。悬赏广告的效力,学界主要有“对人说”与“对世说”两种观点,应具体区分情形而加以确定。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在立法体例上宜置于民法典债编。
悬赏广告,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的法律又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笔者想从法律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这一有争论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悬赏广告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悬赏广告的含义
关于悬赏广告,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故“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指定之不特定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在此我们采取史尚宽先生关于悬赏广告的定义,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之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的成立,须有以下要件:
的拾得人负有将遗失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示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
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由于我国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导致了一个案件两个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所以,给悬赏广告一个明确的定位,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将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在法律上应对悬赏广告性质如何认定,有不同的理解,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方行为说。
(一)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契约,即属于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的任何人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是任何一个人完成了其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并不是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之争论,严格的说,是一个法律学方法论上的问题。假若吾人能够舍弃形式推论而改采取实际之解释标准,则现行法上悬赏广告应属单独行为无疑。又在契约主义上,容许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之形态而存在,不但符合法律之内容,裨益交易安全,而且能够兼顾当事人利益及实践公平原则,实属正当。
在借鉴和权衡之下,笔者赞同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同契约说相比,单方行为说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采用契约说的英美等国,对于悬赏广告,行为人必须以知晓有悬赏存在为前提,而后根据悬赏广告中指定方式完成其指定行为,才能获得报酬请求权。若事先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在行为完成后才得知有悬赏的,不得要求奖赏。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所以不能具备悬赏广告的要件。相比较广告人而言,相对人利益的实现因无保障而处于不公平的境地。若相对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其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他们与广告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有效成立。由此可见,对采用契约说的悬赏广告不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如果是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就要受到广告的约束,而不论行为人知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享有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不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单方法律行为说。有人假定我们所熟知的“马加爵案”中,举报马加爵的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某人根本不知道有A级通缉令的存在而予以举报,那么他们对20万的悬赏广告是否享有请求权呢?司法实务界给予此明确答复:只要行为人完成此举报行为,则20万的报酬请求权就全归行为人行使,而不问行为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问行为人是否知道此悬赏广告的存在。可见,司法实践中也是承认单方法律行为说的,或者说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应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
三、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采取“契约说”的理论,对于承诺何时产生,理论学说上也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在着手行为之前有一定的意思表示,即认为有承诺;有的学者认为着手一定行为即意味着有承诺;还有人认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外还要有意思表示才视为有承诺;还有的学者认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的结果交与广告人,才有承诺。意见分歧很大,没有确定的标准。但是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则广告人所负担的债务于悬赏广告中约定的行为完成时即为发生,其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对于双方的交易安全,有很大的好处。这样,更加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使其从事有利于自已而且更加有利于广告人的行为,社会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
(二)有利于维护广告人的利益
这主要是针对广告人和行为人的抗辩权而言。采用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味着只要相对人实施了行为,只有满足了广告人的需求,广告人才对悬赏广告中所明示约定的报酬予以给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告人的利益。而
采用“契约说”,广告人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如你不给我报酬,我不会给你遗失物。在这种情形下,广告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三)体现公平原则
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做出了约定,给予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一定的报酬。行为人如果根据悬赏广告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或多或少会付出某些人力或物力上的努力,而一旦最终完成了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广告人不按照约定给付完成行为的相对人,一定会对相对人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还有助于使不知存在该广告的人,在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即得到广告人所承诺的回报,体现公平原则,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四)便于司法操作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供选择。立法的不完善和理论缺失,经常会出现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情形。而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便于司法操作,把悬赏广告看成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与现实中规定的有什么差距,是很直观的,凭知觉就可以判断。行为人举证对象比较集中在具体行为上,便于其举证,法官的裁判标准也是:行为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如何?这减少了双方争议的随意性和审判中的不确定性,简约明确,可以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综上所述,无论从悬赏广告的定义特性上分析,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来看,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更有符合我国的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而且更有利于维护相对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也更符合悬赏广告本身的要求。
四、悬赏广告的效力
有学者基于法社会学的思考方法,将悬赏广告分为对世型和对人型两种。前者是实质意义上的悬赏广告,具有进行效力判断的必要性,之所以认定其有效性,是因为认定它有效有益于社会;而后者只是采用悬赏广告的形式,是向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从本质上说并不是悬赏广告,而遗失物悬赏广告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