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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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勾洁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大通河东旭二级水电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仅适用于勾洁寺水电站。本制度所称大坝,包括勾洁寺水电站所有永久性的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水库周围垭口的挡水建筑物以及这些建筑物的地基和附属设施。
1.3 勾洁寺水电站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4 勾洁寺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从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全过程管理。勾洁寺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和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制度。
1.5 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管理部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大坝安全第一责任人。
1.6 勾洁寺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司系统内部的力量,积极借助公司系统以外的技术力量,共同做好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职责
2.1勾洁寺水电站的安全管理职责
2.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单位的关于大坝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2.1.2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报分公司批准实施;
2.1.3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度方案和水库防洪调度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1.4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日常运行、观测、巡查、维护、检修,确保大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1.5组织做好大坝日常检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等大坝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申报注册;
2.1.6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制定年度演练计划,组织进行演练;
2.1.7根据公司批复的加固和改造工程(包括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确保加固和改造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1.8组织分析异常现象和险情,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做好水电站大坝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
2.1.9实施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
的检查、率定、校验、鉴定工作,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2.1.10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的资料整理、分析以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2.1.11组织协调做好本企业大坝安全运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2.1.12负责做好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和破坏水电站大坝的正常安全管理工作;
2.1.13组织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和工作考核;
2.1.14按要求上报有关报告(异常)、报表、材料。
3 大坝的运行管理
3.1 勾洁寺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电站大坝的安全为前提,严格按照水库调度方案进行。
3.2 大坝运行必须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以及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和开启程序。
3.3 每年汛前,电站应当按照水电站防汛要求,对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通报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转,确保设备完好、动力可靠、通信畅通、照明充足,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
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期,加强对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每年汛期前后,电站应对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应及时妥善处理。
3.4 电站必须加强大坝安全监测的全过程管理。监测设计应保证监测项目布置合理,监测手段切实有效;各种监测设施的选型、埋设、安装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施工安装和观测。对监测设施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经常性维护。大坝首次蓄水,以及每年汛期,应事先提出专门的监控要求和计划。当出现地震、非常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征兆时,在加强巡视检查的同时,增加观测的次数,必要时还应增加观测的项目。对于运行中的大坝,如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监测的自动化。
3.5 大坝观测资料分析分经常性观测资料分析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两种。经常性的观测资料分析,水电站可结合日常观测资料整理、年度资料整编和年度详查进行。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判断,确有问题的,及时处理并报告。长期观测资料分析每五年进行一次,也可结合大坝定期检查进
行。长期观测资料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价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长期观测资料分析须经过专家系统鉴定,鉴定结果及分析结果要备案。
3.6 电站每年开展对水工建筑物的设备评级工作;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分一类、二类、三类。电站对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检查,掌握工作状况,发现隐患,消除缺陷。电站应每年汛后组织对大坝进行评级,水工建筑物按照《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进行评级,编写评级报告并备案。在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建筑物严重异常或重大缺陷处理后,由分公司组织有关设
计、科研、运行等单位或专家及时进行评定和鉴定,编写评级或鉴定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经评级为二、三类大坝的,电站必须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维修、消缺处理方案、措施进行处理,遇较严重缺陷或严重问题上报分公司审查、审批后组织实施。
3.7 电站要按照规定应做好大坝安全异常情况的报告。当出现大坝监测值异常、大坝出现严重裂缝、有较大漏水或透水、边坡护坡坍塌、水工建筑物不均匀沉陷或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或工程措施,并根据严重程度及时上报。
3.8 电站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