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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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卫医[2007] 32号
本标准参照国家《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予以制定。

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又分为防治型卫生和防保型卫生院。

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0床、11-29床和30床以上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60床。

第二条中心卫生院根据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

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

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

第三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0.6张床位数/千人口(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执行。

第四条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乡卫生院较近的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

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1执行。

一般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表1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

改扩建造价按每平方米300元控制。

第六条对中心卫生院、防治结合型卫生院及承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任务较重的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标准的10%。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三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2规定。

建筑参数应符合表3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表2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表3
二、设备配置标准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器械装备,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根据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第九条本项目专业设备器械基本装备按表4由乡镇卫生院自行选配,一般乡镇卫生院按平均15万元考虑配置,中心乡卫生院按平均25万元考虑配置。

乡镇卫生院主要装备选配表表4
三、建筑要求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三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十五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5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5
名称比值
1/6
诊疗室、检查室、预防保健用房、
医护办公室
候诊室、病房、配餐室1/7
更衣室、浴室、厕所1/8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十七条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十八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的处理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卫生院的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安静的环境;
四、病室、诊疗室等主要医疗用房应是当地的最佳朝向;
五、有利于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多风沙地区应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六、适当考虑改、扩建和分期建设的要求;
七、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出入口,规模较小的卫生院可只设一处,一般不应少于二处。

第二十五条设传染病门诊的卫生院,其相应功能应设在院区边缘,太平间、焚毁炉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第二十六条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本次项目建设不包括职工住宅。

第二十发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6的规定。

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表6
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
一、科室设置:一般设有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药房、观察室、资料室(健康教育室)、值班室,六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

二、人员配备:乡村医生按所辖农业人口的1-1.5‰配备(其中有1名女医生、1名中医或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并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三、基础设施:业务用房面积根据服务人口原则上控制在80-120平方米,2000人以下的按80平方米建设;2000-4000人按100平方米建设;4000人以上按120平方米建设,新建业务用房工程造价每平方米控制在500元以内。

四、基本设备:
(一)诊断室:诊断床、候诊椅、体温计、听诊器、压舌板、出诊箱、身高体重计、有盖污物桶等器械等。

(二)治疗室(处置室):治疗台、急救药品柜、消毒盛器、有盖方盘、一般性外科处置器械、氧气袋、治疗盘、紫外线消毒灯(或车)、地站灯、有盖污
物桶等。

(三)观察室:观察床2-4张,配有床头柜、输液架等。

(四)药房:中、西药品柜(厨)至少各1个。

(五)其它:配有电话,根据需要配备高压消毒容器、健康教育设备(电视机、DVD机),有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冰箱、空调等。

五、药品:严格执行《安徽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六、建筑要求:
1、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2、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3、村卫生室的建筑宜采用砖混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2层。

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在自然通风条件下,诊疗用房室内净高在3.0--3.2m。

5、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

6、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7、药房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8、预防保健、诊疗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1/6的规定。

9、村卫生室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村卫生室医用垃圾的处理应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10、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近期的增容需求;村卫生室应设置通讯设备。

11、村卫生室的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方便群众,靠近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位
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12、村卫生室的总平面布局,应根据建设、使用、管理、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13、暂时不能供水、供电的地区,应设置简易供水,供电设施。

14、村卫生室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占用耕地并充分利用地形和空间,搞好环境和绿化建设。

15、村卫生室业务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1:3.5以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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