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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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逊教授被称为WTO之父,对我国的 国际经济法研究影响最大。
2.2日本学派
战后,随着日本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和签订双边经济条约的实践发展,日本 国际法学界逐渐关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1961年和1962年相继 出版了国际事务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及续编等著作。
1.国际公法说
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1979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各国从国际经济 整体出发,通过国际条约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整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有基本的 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了解国家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了解 国际经济法的不同主体及不同渊源;领会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坦纳、德国的哈姆斯、日本的樱井 雅夫、我国的姚梅镇、陈安等。
2.1美国学派
跨国法律问题 1968年,斯泰那和瓦格茨在《跨国法律问题》中,对杰赛普的跨 国法理论加以具体化,该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一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跨国问题为目标,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综合的角度界限研究。
2.国际国内公法说
泽田寿夫“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调整国际经 济关系的国际法和与其密切联系的国内法构成的公法。
3.混合说
松下满雄教授:综合考虑理解国际经济法。樱井雅夫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现 代国际经济新秩序形成后的产物,自然人和公司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产 生了传统的“国际”等用于无法表达的国际社会现象,是多层并存的交错 的国际经济法律状态。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 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全球范围内 从事经营活动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 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是仅以该关税区在经贸方面是否具 有完全自主权为标准的,不涉及政治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 权的问题 单独关税区的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的范围 WTO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和中国台湾;欧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中国香港、中国澳 门和中国台湾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可持续发展,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 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 “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发展观
本章思考题
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2.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 3.评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4.评析国际与单独关税区各自的法律地位。 5.简析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 源比国际公法更为宽泛
国际私法
统一实体法以及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有交叉; 主体、调整对象与方法以及法律渊源有区别
国内经济法
国内经济法的涉外经济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 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 面协议
习惯国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重复的类似行为+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经济争端过程中,缺少条约或习惯,可以适用
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一、自然人与法人 • •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 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一、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一 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 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 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 受内国法的支配。
1.3 德国学派
与英法在国际法基础上研究国际经济法不同,德国的国际经济法 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基础是兴起的。
战前,德国学者哈姆斯(Harms)从20世纪以来国民经济和世界 经济互相对立这个事实出发,试图在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外, 建立新的法律体系,把经济法分为世界经济法和国民经济法。
埃尔勒(Erler)也是欧洲最早试图表述国际经济法内容的国际 法学者之一,他列举的国际经济法包括三方面:(1)国际贸易 法律;(2)金融协议的法律;(3)国际经济干预的法律。
1.狭义说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而忽视了它们 相互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国际法的传统体系内, 逐渐形成了专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分支,即国际经济法。 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朱亚尔、弗洛里、 日本的金泽良雄、我国的王铁崖等。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是经济的国际法。 坚持传统的法律分类,把调整各国私人跨国经济的法律作为国际私法、国 际商法、国内涉外法等调整。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所形成的一独立的法 律分支,是关于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活动 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如关于 通商、贸易、投资、信贷、支付等国家之间的双边、多边条约、 公约、规约等,而且还包括各国国内立法中涉外经济法规等国内 法规范,如外国投资保险法、外资企业法等。
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应根据该组织的章程确定 有学者认为,联大决议可作为速成习惯国际法而具有拘束力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 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 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在英美法国家还包括判 例法。
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和分流制 统一制是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
国经法的范围
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 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 规范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其所含法 律规范的多层次性
调整某一国际经济关系,通常需要借助于 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及其相互配合
对于概念本身国内外学者没有异议,但对“国际经济关系”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的理解却有广义和狭 义两种观点,导致国际法的概念和范围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
3.我国的通说
姚梅镇教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陈安教授
4.我国其他学者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1.1 英国学派
国际经济法学科的产生
二战后,英国的国 际法中开始有了国 际经济法,劳特派 特(Lauterpacht) 在《奥本海国际法》 的最新版本中,增 添了简介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世界银 行和关贸总协定的 附录。
施瓦曾伯格
1948年,伦敦大学教授施瓦曾伯格 (Georg. Schwarzenberger)最早阐述 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IEL),其主要著 作包括:《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与标准》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及《世界 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等,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 航空法、国际劳动法等,可视为国际公 法的特殊部门,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 消费以及互相交往有关联的实体的法律 规则。
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战后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 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对象
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 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
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各国国 内有关法律法规
调整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 济关系;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 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 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从事跨国生产、 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主要还是自然人和法人, 而不是国家。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其所含不同 层次的经济关系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济关系,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 分流制,内外有别,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发展中
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 “公平合理” 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 他方利益
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特征: 1、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主权平等,非国家之 上的组织; 3、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 为基础
分类: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主要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 世界银行集团 3.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1.2 法国学派
法国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 研究是在法国国际法协会 的直接推动下开展的。卡 罗(D.Carreau)等合著的 《国际经济法》影响最大, 它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 经济秩序法出现的国际公 法的新分支,一方面调整 各国领土上来自外国的生 产要素,另一方面也调整 各种财产、劳务和资本的 国际交易,国际经济法可 划分为国际定居创业法、 国际公私外资法;国际经 济关系法,国际经济组织 法和区域经济共同体法。
• 本章教学重点:国际经济法概念、主体、渊源,跨国公司
• 本章教学难点:概念、主体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 二、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Henry J. Steiner
Detlev F. Vagts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杰克逊教授( John H. Jackson)在 此书中采用“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将跨国法限定在经济领域,使国际经 济法真正成长起来。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分三个层次:一是 国家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司法, 包括各国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 冲突法等;二是国家对国际商事关系 的管理法,包括关税法、进出口管制 法、商品质量检验法等;三是对国际 商事很多发生影响的国际公法或经济 的国际法,因此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
2.2日本学派
战后,随着日本参与国际经济组织和签订双边经济条约的实践发展,日本 国际法学界逐渐关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1961年和1962年相继 出版了国际事务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及续编等著作。
1.国际公法说
金泽良雄《国际经济法序说》1979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各国从国际经济 整体出发,通过国际条约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整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有基本的 了解和认识。
• 本章教学要求:了解国家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了解 国际经济法的不同主体及不同渊源;领会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坦纳、德国的哈姆斯、日本的樱井 雅夫、我国的姚梅镇、陈安等。
2.1美国学派
跨国法律问题 1968年,斯泰那和瓦格茨在《跨国法律问题》中,对杰赛普的跨 国法理论加以具体化,该书打破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一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跨国问题为目标, 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综合的角度界限研究。
2.国际国内公法说
泽田寿夫“国际经济法与国际贸易法”,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调整国际经 济关系的国际法和与其密切联系的国内法构成的公法。
3.混合说
松下满雄教授:综合考虑理解国际经济法。樱井雅夫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现 代国际经济新秩序形成后的产物,自然人和公司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产 生了传统的“国际”等用于无法表达的国际社会现象,是多层并存的交错 的国际经济法律状态。
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在法律性 质上与一般商业组织没有什么不同,但在全球范围内 从事经营活动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 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 贸易活动,与另一国家的国民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是仅以该关税区在经贸方面是否具 有完全自主权为标准的,不涉及政治方面是否具有完全自主 权的问题 单独关税区的法律能力只限于特定的范围 WTO存在四个单独关税区,即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和中国台湾;欧盟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中国香港、中国澳 门和中国台湾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可持续发展,可持续经济、可持续生态和可持续 社会三方面的协调统一; “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发展观
本章思考题
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2.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 3.评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4.评析国际与单独关税区各自的法律地位。 5.简析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与其他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国际公法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 源比国际公法更为宽泛
国际私法
统一实体法以及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有交叉; 主体、调整对象与方法以及法律渊源有区别
国内经济法
国内经济法的涉外经济法律规范与国际经济法 有一定的交叉或重合,不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 面协议
习惯国际法与国际商事惯例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重复的类似行为+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经济争端过程中,缺少条约或习惯,可以适用
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一、自然人与法人 • •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 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一、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必须具有一 般的法律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 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 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 受内国法的支配。
1.3 德国学派
与英法在国际法基础上研究国际经济法不同,德国的国际经济法 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基础是兴起的。
战前,德国学者哈姆斯(Harms)从20世纪以来国民经济和世界 经济互相对立这个事实出发,试图在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外, 建立新的法律体系,把经济法分为世界经济法和国民经济法。
埃尔勒(Erler)也是欧洲最早试图表述国际经济法内容的国际 法学者之一,他列举的国际经济法包括三方面:(1)国际贸易 法律;(2)金融协议的法律;(3)国际经济干预的法律。
1.狭义说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而忽视了它们 相互间的经济关系。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在国际法的传统体系内, 逐渐形成了专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分支,即国际经济法。 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法国的卡欧、朱亚尔、弗洛里、 日本的金泽良雄、我国的王铁崖等。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是经济的国际法。 坚持传统的法律分类,把调整各国私人跨国经济的法律作为国际私法、国 际商法、国内涉外法等调整。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所形成的一独立的法 律分支,是关于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活动 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如关于 通商、贸易、投资、信贷、支付等国家之间的双边、多边条约、 公约、规约等,而且还包括各国国内立法中涉外经济法规等国内 法规范,如外国投资保险法、外资企业法等。
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应根据该组织的章程确定 有学者认为,联大决议可作为速成习惯国际法而具有拘束力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 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 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在英美法国家还包括判 例法。
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统一制和分流制 统一制是指制定的国内经济立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
国经法的范围
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 法规范,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 规范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其所含法 律规范的多层次性
调整某一国际经济关系,通常需要借助于 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及其相互配合
对于概念本身国内外学者没有异议,但对“国际经济关系”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的理解却有广义和狭 义两种观点,导致国际法的概念和范围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
3.我国的通说
姚梅镇教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陈安教授
4.我国其他学者的观点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5)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1.1 英国学派
国际经济法学科的产生
二战后,英国的国 际法中开始有了国 际经济法,劳特派 特(Lauterpacht) 在《奥本海国际法》 的最新版本中,增 添了简介国际货币 基金组织、世界银 行和关贸总协定的 附录。
施瓦曾伯格
1948年,伦敦大学教授施瓦曾伯格 (Georg. Schwarzenberger)最早阐述 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IEL),其主要著 作包括:《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与标准》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标准》及《世界 经济秩序——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等,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机构法、国际 航空法、国际劳动法等,可视为国际公 法的特殊部门,是关于商品生产、流通、 消费以及互相交往有关联的实体的法律 规则。
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战后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 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对象
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不同国家 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
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各国国 内有关法律法规
调整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 济关系;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国家与他 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第一,从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 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第二,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从事跨国生产、 交换、消费活动的主体,主要还是自然人和法人, 而不是国家。
第三,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其所含不同 层次的经济关系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济关系,如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 分流制,内外有别,国内经济法与涉外经济法二者并行,发展中
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 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 “公平合理” 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不能为谋求单方利益而无视甚至损害 他方利益
三、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特征: 1、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主权平等,非国家之 上的组织; 3、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 为基础
分类: (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主要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 世界银行集团 3.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二、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1.2 法国学派
法国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 研究是在法国国际法协会 的直接推动下开展的。卡 罗(D.Carreau)等合著的 《国际经济法》影响最大, 它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 经济秩序法出现的国际公 法的新分支,一方面调整 各国领土上来自外国的生 产要素,另一方面也调整 各种财产、劳务和资本的 国际交易,国际经济法可 划分为国际定居创业法、 国际公私外资法;国际经 济关系法,国际经济组织 法和区域经济共同体法。
• 本章教学重点:国际经济法概念、主体、渊源,跨国公司
• 本章教学难点:概念、主体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 • 二、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及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Henry J. Steiner
Detlev F. Vagts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杰克逊教授( John H. Jackson)在 此书中采用“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将跨国法限定在经济领域,使国际经 济法真正成长起来。
他认为国际经济法分三个层次:一是 国家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司法, 包括各国合同法、保险法、公司法、 冲突法等;二是国家对国际商事关系 的管理法,包括关税法、进出口管制 法、商品质量检验法等;三是对国际 商事很多发生影响的国际公法或经济 的国际法,因此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