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科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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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科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来自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副总高工兼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所所长王如君先生,为与会嘉宾解析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风险基准》,目前标准已经报批,预计5月份到7月份颁布。与该标准配套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即GB18265,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四个强制国标都是由安科院组织起草的。关于国标出台的相关背景,预计2020年国家城镇化将达到70%,以前化工企业都在郊区,而目前工厂距离城市很近,比如安徽安庆石化,它跟城市是零距离,一出厂门就是市区,危化品企业跟城区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空间上的密集增加了事故后果严重性,比如天津8.12,青岛112,大连716等,事故承载区密集。从时间上快速发展,早期建设标准很低,旧工业区布局不合理,到底是城围石化还是石化围城,一直是个很大的疑问。2008年之前,在内蒙呼和浩特的三联石化要搬迁,当时在郊区,据说今年的大连石化也要搬迁,之前距离城区开发区有10公里,再次搬迁给企业造成很大困扰。但确实,大连化工园区跟居民区距离太近了。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通过确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方式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可接受风险标准范围之内。前几年在辽宁锦西的一个工厂,国标要求安全距离为至少一千米,但是这个工厂到火车站之间有一座山,这个山的海拔有九百多米,未达到一千米,故而总局未批准通过。实际上,一千米和九百多米真正发生事故是有区别的,毕竟山体是自然的屏障,但是国家标准规定了一千米,差了一米都是不合规定。这个安全距离如果是纯粹距离的话,就会造成企业执行起来很被动,比如说天津事故后,全国所有危化品仓库已经停止审批,已经进行了三年,但是在标准未制定完成时,相关问题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所谓安全距离是对不同距离土地开发利用而言的,针对不同的地区应该规划成什么类型的,是定性的。风险也可规定大小,比如说居民区,养老院,学校和幼儿园,这些脆弱的目标危险源脆弱值非常高,它必须远离危险源。欧盟、英国、丹麦、荷兰,包括周边的日本、新加坡、巴西、马来西亚等国都制定了国家危化品装置基准,只有我国未制定相关标准。我们制定这个标准为了确保民众和危险源之间存在一个合理的安全距离,存在对土地最大化利用的开发。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出的要求,目前防火距离造成了围墙之外,老百姓几十米,而且从防火距离来说,主要是防止火灾,它没有考虑到有毒气体泄露和爆炸,这些可能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用于石油化工或者化工企业的选址存在了空
白,考虑到爆炸毒性场景很少,特别是遏制重大事故减少对周边人员的伤亡,这块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同时,今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对于高风险企业搬迁政策,关于起草过程如下,从2010年开始,总局委托中国安科院以及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的研究,2010年8月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题研究。2014年5月7日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基准和社会风险基准》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予以公布。2016年7月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达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基准》制定计划,2017年完成报批稿,报送国标委。另外关于GB18265,这个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针对生产和储存设施,周边个人和社会的风险可接受值,即使用该装置之后对周边临近的个体和社区的群众、民众之间如何保护,什么样的风险可以接受。比如说个人风险,假设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的死亡频率,单位为次/年,规定医院和幼儿园至少在10的6次方以上,达到比乘坐飞机还要安全的程度。从社会风险的角度来看,就是通常所言群死群伤,比如说化工园区旁边还有社区,它所能承载风险的大小。不同的人群对不同风险感受和承担能力是不一样,同时可接受风险也是政府和企业之间在协商进行互相促进安全的时候,一个重要的安全决策的依据,就
是工厂定的依据。可接受风险由于地区差异,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也各不相同。我国风险指标定的比德国或者英国风险还高,可能对于新建项目可以实施,但是对于老的企业,不太容易实行。据统计,全国化工园区省级以上有563家,全国县市化工园区有两千多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一万多家,化工企业遍布全国各地,标准如果定的很高,大部分企业都将要面临搬迁。制定国标主要考虑人员疏散难易的程度和脆弱性,不同人员目标面临脆弱性不一样,另外是要和国际接轨,我们提到2020年达到国外中等国家的要求,对比巴西、新加坡等国的风险值,中国的风险值要高很多。另外结合中国土地现行规划,参考了用地性质。可以将防护目标分成几类,第一类是高敏感目标,这些人群都是弱势群体,比如说养老院本身疏散,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的群体,定为高敏感目标,第二是重要保护目标,诸如公共设施,文物设施和城市主要交通设施等等,这些有保护价值,另外在有爆炸和冲击的事故情况下,还有设施的保护,除了保护人之外,还有财产。第三有防护目标,可分为一类防护目标,二类防护目标,三类防护目标,不是一千米,二千米。危险化学品仓库离城市十公里,方圆三百平方公里无人,可能吗?就是说安全是非常重要,但是要考虑经济发展和防护,可以看到防护目标里面可以对不同的目标,包括不同的民众也有一定的数量要求,而不是说这个地方全部无人。另外关
于个人风险基准怎么确定的,个人风险怎么确定的问题。首先通过对国家五次人口普查,我们发现中国人最低死亡年龄是在10岁,也就是10岁民众是自然死亡率最低,但是对我国来说风险值比较高。如果建化工装置,根据德国和英国的要求,对周边高敏感的目标风险装置,民众自然死亡,不会增加,1%到10%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对老装置,先乘以10%,就是3.64乘以10的负5次方左右。对高敏感目标国家非常严,增加风险值不能超过1%,我们可以确定跟国际上对比,中国防护目标中国是3%,德国是3%。重视对重要防护目标定的更加高一点。与国外相比,按照丹麦标准完全做不到,但需要考虑我国国情,从1%到5%到10%是不同保护目标。
这样得出国家风险基准值的大小,按照风险基准值新建装置可以对应,荷兰和英国个人风险比他们宽松一点,但是比香港、加拿大要严格,对敏感目标跟国际是一致,也反应中国政府在保护特别民众,老人和一些脆弱目标,更加强调保护弱势群体。我国的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个是差一个数量级。大家可以看到风险基准值,化学厂不同保护目标就是对地块有效的利用,规定土地安全使用红线,这个红线不能建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社会风险值也是这样。危化品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也借鉴了国际的做法和国家的标准。可以比对一下,红线是中国的,绿线是英国的标准,蓝线是荷兰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