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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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的监督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一、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原则:(a)、民主立法原则:即立法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b)、法制统一原则:一切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c)、可操作性原则:即实践性。
(2)、行政立法的程序:(a)、提议和起草;(b)、审查和审议;(c)、发布;(d)、修改和废止。
(3)、行政法制监督:是对行政立法合法性的监督,(a)、职权合法:即行政机关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法规和规章;(b)、内容合法:即制定内容要合法,制定目的不违法,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协调好各种利益的关系,不滥用职权;(c)、程序合法:指制定规章和法规要遵循一定的程序,符合名称的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a)、行政创制行文件: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向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b)、行政解释性文件: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
(c)、行政指导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a)、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标准:指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b)、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审查,制定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