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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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国土资发[2015]12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02
【实施日期】201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
作的通知
(成国土资发〔2015〕125号)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9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用途、年期
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占用土地,可确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划为公共管理用地、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可布局和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其他用地中只能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并分摊相应的土地面积。
二、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
各区(市)县要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在充分考虑当地养老服务设施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测算年度用地规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具备报征条件的项目,积极向市级发改部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区(市)县要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紧密衔接,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计划指标落到实处,不得扣减或者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