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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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际因素, 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 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 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 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 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 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 渊源。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 领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 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 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 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 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 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 处理。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 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 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 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 违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 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 权利义务。”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 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 外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 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 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 可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 法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 有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 管辖权。同时,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 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 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 国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 诉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 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 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 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 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 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 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 位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 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 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 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度。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 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 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 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世 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 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 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 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 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 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 国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 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 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 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三、外国人的Leabharlann Baidu事诉讼地位
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 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果依 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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