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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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际因素, 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 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 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 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 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 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 渊源。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 领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 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 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 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 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 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 处理。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 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 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 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 违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 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 权利义务。”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 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 外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 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 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 可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 法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 有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 管辖权。同时,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 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 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 国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 诉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 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 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 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 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 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 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 位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 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 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 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度。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 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 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 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世 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 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 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 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 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 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 国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 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 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 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三、外国人的Leabharlann Baidu事诉讼地位
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 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果依 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
内容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含有国际因素, 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是说, 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 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 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 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 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 渊源。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4.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 领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 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 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习惯 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国际民 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 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议作出公正的 处理。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 境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任 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而要 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都是 违反国际法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 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 权利义务。”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 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 外国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 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 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 可能性。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 法规范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 有相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 管辖权。同时,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 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 其他国家的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 国家的财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 诉讼标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 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 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 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 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 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 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 位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 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 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 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度。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 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协 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规范 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遇。世 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在互 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在相同或类 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或司法机构就 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 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 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 国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 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外 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诉 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三、外国人的Leabharlann Baidu事诉讼地位
1.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2.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等是依当事人本国法、英美法系国家原则上依当 事人住所地法来决定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还规定,如果依 法院地法外国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