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广告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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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广告的审查制度

2012年3月19日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通报了15则违法广告,主要涉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这些广告普遍利用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甚至有的食品广告大肆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拿食品当药吃。这样的新闻其实已经不足以让我们惊讶,不少宣传语,甚至还被当作笑话,广为流传。

美国:广告一味赞美药品的场面几乎不可能出现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广告里面不能含有任何虚假信息。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为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发布者都要负责。如果有消费者发现广告里面有虚假信息就可以起诉,凡被查出有虚假信息的将面临上百万的赔偿。

法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和卫生制品安全局双重审核

尽管法国人生活浪漫,但对待药品广告毫不含糊。“诚信”一直被奉为准则。

法国的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国家广告审查委员会和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的双重审核,刊发的广告必须符合:不得危害公众健康、不得含有欺骗性词句、必须为医务工作者提供必要的辅助信息、必须符合药品投放市场的有关规定等四条标准。另外,药品广告根据药品的性质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法国社保系统能够报销的处方药,这类药品的广告不允许面向公众,只能通过医学杂志以及其他和医学相关的新媒体传播。第二种是非处方药,在得到法国广告审查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食品安全局的允许后可以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还有随处可见的广告牌上进行投放。

日本:对药品广告有着明确的规定严禁夸大疗效

日本是一个广告铺天盖地的国家,但是医药品的广告却是广告中的少数。其严格的管理值得我们借鉴。首先日本的药品广告严禁夸大疗效,必须标明药品名称、制造方法、效果效能、注意事项等,严禁诽谤其他药厂的产品,严禁医药人员推荐药品等等。

此外,日本全国医药品广告监视协议会等民间组织也对涉及医药品的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禁止制作、播放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的医疗、医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在表现功用和效果时不许超过法律认可的范围,不得使用最有效、最安全等表现形式,不得以医师、药剂师、美容师等推荐的形式做广告,不能以医药品的疗效相同的表现形式做保健食品的广告等等。

当前, 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绝, 已成为社会一大顽疾, 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 阻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 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惩治虚假违法广告,净化广告市场秩序, 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 是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大事 , 是关系经济建设、社会稳定的大事 , 是关系党和政府形象的大事 , 同时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构建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因此, 作为法定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 , 工商行政行政管理机

关肩负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如何在有效实施对虚假违法广告治标之举的同时 , 积极探寻治本之策, 是我们在广告监管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

虚假违法广告形式出现新变化, 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例如 : 有的媒介开辟“科普专栏”、“求医问药”、“专家答疑”、“文摘”等专栏、专版, 在刊登一些科普知识的同时变相发布医药广告;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再如 : 有的媒介开辟专栏、专版,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房交会精典楼盘”、“十大优秀楼盘”、“十大性价比最好车型”等房地产、汽车广告, 并含有一些虚假、夸大及贬低其他商品、服务的广告内容, 而消费者对此类虚假广告很难识别。

提高广告审查员的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是防治虚假违法广告的有效手段。

据介绍,各地工商机关把专项整治作为强化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积极履行牵头职责,持续加大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重点商品和服务广告的整治力度。2012年,全系统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4.39万件,5类重点商品和服务的媒体广告违法率同比下降4.46%。通过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销售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效遏制了滥用“特供”、“专供”标识行为。

建立完善广告管理制度。一是积极推进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把好广告出口关

四是一些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广告不仅内容虚假, 而且格调低俗。有的广告在男、女性事上大做文章, 含有赤裸裸的性生活内容, 有的采用过于暴露身体部位和性感动作的图片和图像, 还有的含有性别、种族歧视的内容。这类广告传播不良文化, 在语言、文字和画面上严重侵害人们的心理健康, 特别是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造成极为不良的影响。

五是电视网络服务公司利用设备、技术优势, 随意在中央电视台及其他省区电视台卫星频道插播广告, 而广告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不易及时察觉。

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绝的原因

1. 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媒介受经济利益驱动 , 热衷短期行为, 只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 违法代理、发布广告, 是造成虚假违法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

2. 缺少行政强制权、处罚力度不够, 削弱了行政执法效能。广告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 某些广告主与媒体串通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时, 将几万元的广告费用分开成多张小额发票, 一旦被查处, 就用其中一张小额发票应付 , 这样既便是执法部门对其顶格处罚也不过几千元罚款, 与其发布违法广告所获取的利益相比, 往往是得了西瓜丢个芝麻, 处罚只是伤其皮毛。而广告监管执法部门明知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嫌疑, 却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 无法调查取证, 加之法律对虚假违法广告惩处的力度不足, 使工商部门行政执法效能大打折扣, 起不到震慑违法违法分子的目的。

3. 部分广告监管领域出现法律规制的空白, 给违法广告留有可乘之机。例如:1993 年颁布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对未经审批、取得《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依照 1988年颁布实施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但目前, 卫生部门已不再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也进行了修改, 因此除了虚假医疗广告外, 对其他违规医疗广告的处罚缺少有效依据。再如 : 目前, 互联网络虚假违法广告呈蔓延趋势, 但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 加之技术设备的局限, 使广告监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和广告活动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4. 管理体制不协调, 没有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惩治虚假违法广告,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加强协作, 共同努力。但在以往广告监督管理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缺憾。各职能部门没有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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