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与旧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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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
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
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
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 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
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
第五章 第六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六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附 则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
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
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 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 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 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4 选址意见书的应用范围缩小:旧法要求任何
建设的设计任务书申报时都必须附有选址意见书,
新法将范围缩小为需要有关部门核准和以划拨土
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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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更加公正:旧法中法律责任一章3
9-43条中,除41条和43条外,都是规定
建设方责任的条款,41条是单位组织内部处理
方式,43条规定太宽泛:“滥用职权、玩忽职
目
录
总 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源自文库
附
则
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
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
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
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
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 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
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总
目 则
录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 《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 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
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
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
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
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
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
市规划工作”变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上
两个字意义重大。 4 法律清晰规定了各种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各类
建设申请的行政管理程序,增强了法律的指导性, 也明确表述了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权力,避免了执 法混乱情况的出现。
5
新增加了城乡规划修改一章,通过对修改规
划条件的限制增强了规划的法律效应,并且增加
了控规、修规、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的法律地位。
话,没有领会到新法体现的新的思想精神和对城
市规划、城市建设乃至社会的影响。因此,从规
划师视角对新法进行全面解读。
首先说新法在思想上与旧法相比有了
很大变化:
1 新法加上了城乡协调的精神和乡、村庄规划
的相关规划管理等内容,这是名称变了必然会有
的改变,人人都知道的改变,体现了对农村地区
和农村建设中问题的关心。
施必将加速中国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意味着城乡
统筹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表示,原来的
《城市规划法》只有市没有乡,《城乡规划法》
则把城乡综合一体进行考虑,将原来的城乡二元
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必将谱写 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
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规划师视角看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法已经有很多新闻网站在解读了,可是
因为他们隔行和不了解老版城市规划法的原因, 所谓解读只是拎出4-6个条文或某领导讲话而已,
感觉大大的有问题,很多是加上了农村之类的废
6 与旧法制谈规划编制相比,新法增加了审批
前公告、审议、审批和批后公示的内容,城镇体
系规划在审批前要求组织审核也列入法律条文, 完善了行政程序,新的程序加强了公共参与程度, 体现了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精神,也增加 了规划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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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强制要求,从 新法体现了对公众意志的尊重。18条与2 将原来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一章改为一条
城乡规划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明确把
村庄纳入规划,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
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
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城乡一体化是一
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空间、人口、经济、市
场、制度等多个层面的一体化,城乡规划法的实
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
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
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
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
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
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
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
2
其次,在法律形式上明确了城乡规划面向规
划管理的核心属性。总则第一条第一句即有描述,
第十条也加上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
的效能”字样,相比过去城市规划只是综合部署
和全面安排,这次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面向实
施,增强了规划的指导意义。
3
明确了政府对城乡规划的职能为规划管理职
能。新法11条与旧法9条的不同之处在于“城
总规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建设规划、区域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协调;新法规定总规编制应依据国 民经济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言 下之意是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层 次高于总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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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
算。
3 25条增加了政府应根据规划编制需要,及
时提供基础资料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解读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有哪
些变化?
对比旧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
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
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 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 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 检查”两个章节。
源头上增加了规划的科学性。
8条。 并入城市规划的制定一章,同时加入地下空间开 发、近期建设、临时建设等平行层次的条款,结 构内容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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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旧法中监督检查条款列为一章,体现了
对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视
其次是新法对城乡规划工作的 具体影响,也是新旧法具体问题处
理上的改变。
1
城市总体规划的层次有微小变动:旧法规定
守、徇私舞弊”不够精细,操作性不强;新法更
加关注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的法律责任,也
将规划编制单位违规的责任加入法律条款,体现
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思想。
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 立法首次把乡村纳入规划。 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条例”的 “二元结构”,即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和1993年 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