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内容摘要

摘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法律人性色彩的集中体现,也是世界各国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物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反思性检讨的研究课题。确立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出自维护权利的需要 ,也是权利人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必然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目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在该解释中,立法者采用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与拓展,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可以说,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人身合法权利方面,具有里程碑性质的意义。但由于理论和现实因素的制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正在不断进步、不断发展 , 而赔偿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赔偿标准进一步明确以及赔偿金额的量化将使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完善 , 已成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 , 并利于日后同国际接轨。

关键词:精神损害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赔偿对象发展完善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与发展史

(一)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的定义

精神损害赔偿(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or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在法律适用上有特定的涵义。从医学意义上讲,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有反常的精神状况。在自身感受方面,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主要表现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绝望、胆怯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会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严重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法律意义在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1]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 , 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 , 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的人身利益、法人的名誉利益遭受侵害。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 , 也即愤怒、绝望、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两者的共同点在于把引起精神损害的原因限定在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上。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史

古代法律中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到了近代,随着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民法保护的进一步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逐步形成。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标志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首先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之中,但直到民国民法才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学者借鉴原苏联民法的理论和立法经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将精神损害赔偿视为资产阶级的民法制度加以排斥。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生命健康不是金钱所能补偿和评估的,只有对人身的伤害引起财产上的损害时,行为人才负担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不该确立有些传统学者认为 , 人格权利受侵害而引起金钱赔偿 , 无疑会贬低人格的价值 , 并将导致人格的商品化 , 因此反对精神损害赔偿;相反意见则认为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高扬人格的不可侵犯。本文作者支持肯定观点。有了精神损害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赔偿,世俗的需要, 即利益的需求是肯定的。[2]人的精神权益是不能交易的,因此也就没有价格。当通过判决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时, 我们并不认为是为这种精神权益指定了价格, 或者是用金钱来购买这种权益, 而认为是一种利益损失的补偿。即将精神权益视为自己的财富的一部分, 然后在精神权益财富受到损失的时候用金钱形式表现的财富予以补偿。

1987年 1月 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国内外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 ,在第 120条作出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条中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已被法学界和司法界广泛认为是确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此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日益成为理论界、司法界所关注的热点。

1994年5 月1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典型的以国家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该法规定较为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但是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给自然人造成人身损害而给予的精神赔偿。

2001 年 2 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五项。是我国目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立法者采用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使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与拓展,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予以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范围确定

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反映了人类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由于人是整个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发点,随着时代的推移 ,科

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作为生产力第一要素的人,其素质也随之提高。人在物质文明发达的基础卜要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了保护自己的精神权利的意识。任何对人的尊严、自由等人格权的侵犯行为都与时代文明不相吻合。人们迫切要求法律把这种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给人身权以强制性的保护。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3][4]实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是民心的呼唤。

从《国家赔偿法》之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条件看,如对公民的错拘、错捕、错判,会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给公民造成精神痛苦和身体不便,使心灵受到不应有的打击,产生心理担忧、痛苦、恐慌和绝望,极大地毁坏了公民的身心健康,并且这种违法还会直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一个人的名誉通常取决于社会对他的评价,而在诸种社会评价中,来自国家的评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显然,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更为巨大,它往往使公民比对遭受物质损失更难以承受。在很多案例中,虽然有的案件上级机关撤消了下级机关的错误决定、判决,但对当事人而言,由此受到的精神打击、痛苦、损害之大是可以想像的,甚至对其人生前途和人生幸福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损害后能够获得公平合理救济,兑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这是国民的期待。因此,建立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制度非常必要。

(一)实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制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符合客观规律。在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中,如果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就不应当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害,事实刚好相反,国家应当努力完善立法,扩大现行《赔偿法》的赔偿范围,主动地、实事求是地合理赔偿,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

1.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基本成熟

我国实行改革开发政策 30余年,经济建设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综合国力大为加强,财政收入取得一年上万亿元的好成绩,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责任不会给国家造成太重的财政负担,况且,经济条件也不应该成为免除国家承担精神损害责任的理由。

2.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责任,慎重用权

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以后,如果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给公民造成损害,公民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其进行物质或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不仅能使公民的损失得到赔偿,同时也能促使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注意依法行使权力,增强责任意识,谨慎行使手中权利,不滥用权力。

3. 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实现平等原则,融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

保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建立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的形象,促进国家的文明进程,给人民以信心,增强团结,融洽群众关系,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保持社会稳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包括司法改革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