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现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现状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

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一百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并于3月21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2号令正式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法》而出台的具体规定,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快获得赔偿,消化因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所带来的负面社会问题,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该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里程碑,标志着具有可行性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在我国真正开始实施。

(二)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利益衡平分析

现代美国社会学家庞德认为:“利益是人类个别地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

1,应要认识利益:明确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哪些不同的利益主体以及他们各自的利益需求,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各自所处的地位与作用,他们的利益范围和所居利益的层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矛盾与冲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利益主体非常广泛,不仅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直接关系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等,而且在施行过程中还牵涉机动车管理部门、救助基金、法院和仲裁机构、医疗部门等。

2,协调利益:在分配各方多元利益时,应当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利益原则。

3,保险公司利益兼顾原则:目前,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尚不成熟、不完善,与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还很不协调。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确立,车险的产品设计、责任范围、承保方式、理赔模式等将由此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对整个车险业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水平形成极为严峻的挑战。‘4,有利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原则:从宏观层面上看,应有构建交通事故保障体系的整体设想,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应放入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中通盘考虑,虽然其的建立弥补了我国交通事故保障体系中的空白,但也不能越姐代危,过分挤占其他制度的生存空间。

5,各方利益结构优化原则:多元利益的衡平不等于各种利益的相加或相减,

而是一种有机构成,应选择最佳的利益结构。既要将某些重要利益置于优先位置,又要兼顾各种不同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