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实施后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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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医保合并实施后的政策解读
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
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提出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的思路,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试点在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据介绍,2010年和2012年国家分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
额不超过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和计
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
支付。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
式支付。截至2016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1.84亿人,当期基金
收入519亿元,支出527亿元,累计结余676亿元,全国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808万人次。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
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此次试点方案明确提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成熟。一是医疗
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二
是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三是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
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
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效果良好。
同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必要。前者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除了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还包括生育津贴,目前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
试点方案明确了“四统一、一不变”。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一不变”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试点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此,国务院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体现了本次试点严格遵循依法行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