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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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
合社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甘银监复〔2018〕139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甘肃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
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的批复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你联社《关于核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的请示》(甘信联发〔2018〕346号)收悉。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并经2018年11月9日原甘肃银监局行政许可委员会2018年第11次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做如下修订
(一)“第一章总则”修订内容
1.原第一条修改为:“第一条为维护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和社员行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
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省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省联社与社员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2.新增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省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坚持党的建设与经营管理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第六条在中共甘肃省委的领导下,省联社党委对全省农合机构党组织实行组织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落实经营管理重大问题决策前置程序,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3.原第四条修改为“第四条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全省农合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
4.原六条修改为“第八条省联社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5.原第七条修改为第二条,原第二条修改为第三条,原第三条修改为第七条。
(二)“第二章基本职能”修订内容
1.原“第五章基本职能”标题修改为“第二章基本职能”。
2.原第五条修改为“第九条省联社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业务活动以为社员行社提供服务、促进社员行社发展为宗旨,办理社员行社委托以及经银行业监管就批准的业务。”
3.新增“第十条省联社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社员行社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落实支农支小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及行业风险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3)指导社员行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4)对社员行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和内控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审计;
(5)做好社员行社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对违纪违规违法的领导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6)督导社员行社依法选举理(董)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7)指导社员行社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8)负责社员行社信息科技建设的规划与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持与服务;
(9)组织、指导、协调社员行社的渠道建设、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10)做好行社员行社领导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员工培训教育;
(11)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社员行社的合法权益;
(12)组织社员行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办理或代理社员行社的资金清算、结算业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13)参与资金市场,为社员行社融通资金;
(14)省联社章程规定及省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能。”。
4.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省联社应建立行业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定期对社员行社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省联社可在省内部分市(州)设立区域稽核审计中心。区域稽核审计中心是省联社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颁发金融许可证,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审计和安全保卫等职能,其民事责任由省联社承担。”。
5.新增“第十二条省联社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及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省联社及社员行社汇总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省联社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新增“第十三条省联社尊重社员行社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维护社员行社的合法权益,不无偿调动社员行社的资金。”。
7.删除原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第三章股本构成和注册资本”修订内容
1.原“第三章股权设置和注册资本”标题修改为“第三章股本构成和注册资本”。
2.原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社员行社可向省联社入股,省联社不吸收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入股,省联社每股股金10万元人民币。除合并改制组建的农商银行外,各社员行社出资比例不得超过省联社股本总额的10%,社员行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的30%。社员行社不论出资额多少,其权利和义务平等。”。
3.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原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4.原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因机构改制等情况目前全省有农商行37家、农合行5家、农信社41家。因此,按照目前实际农合机构名称修改省联社社员机构名称,各家社员行社入股省联社金额不变(2015年11月,原兰州城区5家联社已改制合并组建兰州农商行,原5家联社入股甘肃省联社资金也由兰州农商行继承,同时农合机构数减少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