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证券法律制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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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证券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活动和偿还债务,为此特制定了一个发行债券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本公司的净资产余额已经达到4500万元,在此条件下,此次发行债券金额计划为1800万元(不包括前次发行的500万元债券)。

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

3、为了保证本次债券的发行成功,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点。

请问该方案要点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以下要点存在问题,均不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累积债券余额超过了净资产的40%;

2、此次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部分用于偿还前次发行债券应该偿还而尚未偿还的本息;

3、本公司发行的债券利率将高于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个百分点。

课堂讨论12-1

课堂实训12-1

课堂实训12-2

【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1

A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为综合类证券公司。B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

盈利。B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拟增发新股。A公司作为B公司增发新股的承销商负责发行工作。公司股票定价12元,为促进股票的发行,A公司与B公司协商股票按10元价格发行,承销期限为100天。A公司看好B公司的盈利能力,在承销期间先行购买了4%的B 公司股票。B公司11位董事中有4位董事因反对此次新股发行而辞职。但A公司为确保新股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暂不公布该情况,并与某报记者H联系,为B公司发行新股大做文章,报道该次发行新股的目的是为了扩大经营范围,B公司决定向高科技领域投资生产。B公司新股发行工作如期成功进行。C公司与D公司联合集中资金优势连续大量买进卖出B 公司股票,致使B公司股票连续涨停,股票价格从新股发行时的10元上升至30元。投资者情绪高涨,其中投资者E通过购买B公司股票而持有的B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比重达6%。直到年报披露之时,B公司预报亏损,原来向高科技领域投资的计划子虚乌有。此时,B公司股票价格大跌。E在年报预亏公告前得知该信息并将自己持有的B公司股票全部卖出,获利颇丰,但中小投资者则损失惨重。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B公司是否具有发行新股的条件?为什么?

(2) B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承销期限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公司购买B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4)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哪些内容? B公司是否违反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

(5)C公司与D公司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投资者E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7)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 有何法律依据?

(8)记者H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B公司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B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承销期限不合法。《证券法》规定,股票不得折价发行,股票发行的承销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3)A公司购买B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尽管A公司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证券买卖业务,但A公司不得在证券承销期内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或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⑧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⑨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⑾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B公司违反重大事件披露的规定。B公司11位董事中有4位董事因反对此次新股发行而辞职,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而B公司决定暂不公布该情况。

(5)C公司与D公司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合法。《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属于操纵证券市场。C公司与D公司买卖股票的行为属于此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6) 投资者E的行为不合法。一是违反了“持股报告制度”,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二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E持有B公司6%的股份,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7)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当由上市公司B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公司A公司、投资者C公司与D公司、投资者E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B公司是股票发行人,其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其披露的向高科技领域投资的计划子虚乌有。而对其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董事变动情况却不予披露。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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