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中的作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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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中的作用探析

辽宁大学雷智中

内容提要:工会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处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工会组织在不同的劳动争议中的地位有所不同,但身份都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因此,深入了解和探析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中的作用对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活动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和工会依法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如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是目前亟待解决问题。

目前,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程序主要有当事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和解、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对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不服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工会在这些程序中都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作用十分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工会在劳动争议和解中的沟通桥梁作用

在和解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此可见,工会在和解过程中,起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沟通桥梁的作用。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缓和了矛盾,避免了矛盾激化。工会组织是独立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自治组织,不能迫于单位的行政压力,而偏袒用人单位,也不能基于满足劳动者的要求,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各种权利。工会需要在这一阶段,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析利弊,平衡利益,是双方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双赢,在和解过程中把矛盾化解,及时解决问题。反之,在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工会中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者执业律师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以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二、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

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由此可见,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中切实表达劳动者的正当诉求,帮助劳动者依法实现权益,企业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的调解也是重要途径和手段。其中,工会成员可以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委员会主任。这一规定有利于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发挥自身优势,特别是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和主任人选的明确,以及赋予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法定地位,对工会进一步做好企业调解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工会成员是调解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成员。据全总统计,《劳动法》实施12年来,全国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受理劳动争议225.3万件,调解成功107万件,调解成功率47.5%,全国近30万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较好发挥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具有代表性的,辽宁北方曲轴有限公司工会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做到早知情;主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做到早介入;立足源头参与,做好早预防,有效发挥基层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现阶段,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有一调一裁两审制,这里的“一裁”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同于其他的一般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而本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不是行政机关。工会不仅可以派代表参加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受仲裁委员会的聘任,派代表担任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工会应该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懂法律的工会干部担任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仲裁员,并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他们开展工作。虽然,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工会派代表参加,但是,并不意味着工会可以直接干涉该委员在仲裁过程中的决定。

三、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

工会应有效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受理工作。劳动争议当事人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由于职工较用人单位而言,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从资金投入到法律知识的掌握,职工在各个方面都力量薄弱。因此就产生了职工当事人在行使仲裁权利时遇到许多实际困难和障碍无法解决。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申请仲裁,并积极帮助职工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代理人。职工提出仲裁申请后,工会代表应当认真审查,分析职工的要求是否正当。工会代表如果发现职工申诉不合理甚至不合法,可以通过单位工会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撤回申请或另外处理。工会代表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诉正当,就应予以立案受理。

在立案受理后,工会要协助职工和仲裁委员会落实仲裁的调查取证工作。劳动仲裁案件一般都要进行调查取证。《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会代表和工会组织应当积极进行实地调查,向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调查可以采用访谈或信函、电话联系等方式,以帮助劳动者收集证据,以便仲裁机关迅速查明案情。

在开庭审理阶段,工会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工会要积极参进行仲裁裁决监督。仲裁机关先行调解不成后,即进行裁决。工会在裁决之前和裁决后,仍然要耐心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要求,考虑裁决是否合法、适当,维护职工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执行裁决。工会可以及时监督裁决书和调解书的执行情况,遇到双方发生矛盾时,应当主动从中调停,尽量落实仲裁机关正确的调解和裁决。如果发现调解书、裁决书确有错误,工会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中的工会代表和工会仲裁员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仲裁机关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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