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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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莉(1973-),女,四川成都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王晓阳(1964-),男,江

西九江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所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比较教育,高等教育.

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

杨 莉 王晓阳

(清华大学 教育研究所,北京 100084)

摘 要: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

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美国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既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本文从培养目标、案例教学法、跨学科教育、法学教育的定位以及职业性几个方面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美国法律传统文化的角度对其特征进行了诠释。

关键词:美国;法学;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 6491712 文献标识码:美国的法学教育(Legal Education )①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所借鉴的对象。美国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既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

(一)在培养目标上持“小司法”教育观

在谈论美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之前,有必要介绍一下美国的“律师”概念。美国的法律职业一般包括五类:(1)私人开业律师(Lawyers in Private Practice or Private Practitioner );

(2)政府部门法律官员;(3)公司法律顾问;(4)法官;(5)法学教师。②“律师”

(Lawyer ),在广义上,泛指所有法学院毕业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人,通常包括以上五种类型;在狭义上,特指私人开业律师,或兼指政府、公司中的法律顾问。在全美通过律师考试的人中,约有3/4

的人是私人开业律师。美国目前约有60多万律师,平均每360人中就有一名律师。③律师

人数众多,是美国法律行业的一个特色。

美国的法学院以J.D.(J uris Doctor )为主,④而J.D.的培养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一般是从律师中挑选,许多法学院的教师也同时是律师),这里的律师主要是指私人开业律师。这是属于一种“小司法”的教育观念。我国的法学教育则是一种“大司法观”教育观,即法学教育广泛地为全社会各个领域培养法律人才,而不限于立法、司

法等法律职业领域。⑤美国的法学院紧密围绕如何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律师而组织教学,内

容涉及法律知识和基础理论,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资源获取法律信息的技巧等。美国法学院的任务是使学生了解法律(包括判例),了解运用法

 2001年第2期 清 华 大 学 教 育 研 究RESEARCH ON EDUCA TION TSIN GHUA UN IV ERSIT Y No 122001

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培养学生按照律师的习惯来思维和分析问题(Think as a Lawyer ),并使法官接受其对案件的分析和对法律的理解。

“小司法”教育观为美国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带来一些明显的好处。第一,使得美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具体而明确,有利于进一步组织教学;第二,美国法学教育统一以律师为培养目标,为法律行业中人才质量的统一性、同质性奠定了基础,进而有利于法律职业的进步。但这种“小司法”观,加上实用主义的哲学观,很容易导致法学教育朝着狭隘、功利的“职业教育”发展。这也是美国法学教育一直强调并加以防范的倾向。

(二)美国把初级法学教育定位于研究生层次

美国的初级法学教育被置于大学本科教育之后,通常被认为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这是美国法学教育与世界各国所不同的。美国法学教育界认为,法律是一种渊博的社会之学,学生学习法律之前必须有较成熟的思想,才可能对法律有深入的理解。“过去的经验说明,学习法律需要相当的成熟”,“尚能养成其苦思及细析的能力,以应付法律功课”,“照我们

美国的教育制度,中学毕业生,尚未见成熟”。⑥美国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庞德认为,美

国之所以把法学教育放在研究生层次,其意义在于:“第一,律师业务系一种职业,而非经商。这一点对于整个司法行政,有很深切的关系。第二,法官既从律师中选拔,而一个法官绝对必须具有渊通的训练,对于所受理的争端中的人类关系,能有贤明的见解,关于法条的运用,能悟解其中的理想,不仅应知维持正义的重要,更须使大众共睹确已做到正义的维持。第三,,贡献意见,或起草草案,其事项不以法律自身为限,且及于其他许多方面。至于改进法律,尤其是他们的特殊使命。如其为法官或教师,则必须从事于法律的发展和适用,而法律的生命,亦即在其适用之中。所以法律家应有广博的普通教育,俾对于各种问题,能从许多方面观察,而不限于纯粹职业上的见解。第四,纯粹职业上的训练,容易促成各种事业或行业间的猜忌、误会与狐疑。这是社会秩序最严重困难的根源,人类大都习于一种特殊的行业,而以此来判断事物。假定这种行业纯粹从狭隘的本行立场来训练,则每人将根据他自身的打算估量他人,而不能领悟其他方面的问题和理想。此在各种行业均无例外。教育对于这些猜忌、误会和狐疑,具有决大的融化功能。教育愈是通博,融化的功能愈大。我们固不能苛求每一个行业的人,都受过完善的普通教育。但于充任法官职务而以维持人间正义为职责者,实非苛求,所以必须超越一般其他职业的水准。我们主张整个司法界及律师界,须经过一番良好的教育。不仅以具备执行实务的纯粹本行方面条件为足,这是十分重要的。且司法界及律师界中的人所受普通教育的程度,不宜悬殊。若一部分在上者有广博的普通教育,在下者只有狭隘的本行教育,大部分在中层者,虽不致有狭隘的本行见解,但其普通教育,恐未必能达到相当的标准,而使其对社会不能有最高的价值。

此种程度之等差,实为维持正义的障碍。”

⑦总结起来,美国把法学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是一门渊深的学科,学生必须具有相当的成熟度才能对其有深刻的理解;第二,律师于国民安定、社会发展有重大关系,因此法律教育应当具有较高的起点;第三,把法学教育置于较高的平台上,有利于法律职业本身的进步。

(三)案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

美国把初级法学教育置于大学本科之后,为案例教学法在美国的盛行奠定了重要基础。进入法学院的学生在完成了以通识教育为主的本科教育之后,无论在年龄、阅历、知识、学习

・86・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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