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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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财发[2010]4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08.26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2010〕46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同时,对
《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