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八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在买卖合同中,买和卖的物就是标的,称 为标的物。《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 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 定。
2.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 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 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6.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的 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 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 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 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合理期间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 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 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 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
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 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 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 的物解除。
(三)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 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 义务,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 应当包括:
(1)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买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包装 方式;
(3) 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 价款的支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5) 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6) 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7) 检验标准和方法; (8) 结算方式; (9) 解决争议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 (10) 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11) 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签字。
3.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 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 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 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 合同。
5.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 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 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 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 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 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
准履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 买受人可以根据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 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 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 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 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 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 任何时间交付。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 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 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八节 具 体 合 同
一、买卖合同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 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 出卖人,即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款的一 方是买受人,即买方。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 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3.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 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
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规定 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四)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 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 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 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 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 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 物。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 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 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 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 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