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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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

中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医疗责任保险在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与动卫生事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中国医患纠纷呈高发展势,迫切需要经过医疗责任保险来消除医疗纠纷.医疗责任险自引入国内以来,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保险医疗机构的欢迎.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责任险的发展比较缓慢,与时常需求旺盛的状况极不相称.从医责险的发展着手分析影响医责险发展的各种因素,从医责险产品医院患者社会机构,政府等多个侧面找出促进医责险发展的对策,以推动医责险在中国的发展.

1当前中国医疗责任险的市场状况一问题.

医疗责任险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个成熟的保险产品,是医保人员职业行医的必备条件,中国从1988年北京市开始运动责任保险试点以来,迄今已有20年历史, 其中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医医责险的推广是在1999年云南省全省推广医责险之后,上海、深圳、北京、无锡、苏州等城市陆续开展全市规模的医责险推广。当前,中国医责险的时常处于市场需求旺盛,是市场规范拓展不广,业务总量偏低,产品不够完善,作用不大,效益不佳的困境。

1.1市场要求旺盛。

医责险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其过头造成病患损害需予以赔修的经济责任予以补修。医疗业务中医护人员的果实从主、客观来讲都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医疗技术最

发达的美国医疗事故或差错也达到>9。依照中国医疗行业当前技术和管理的现状,医疗事故差错率应当高与>9。医责险拓展空间很大,加上中国医费纠纷处理的模式是协商,调节,诉法三大机制并行,一协商模式为主,这种机制往往导致医患间的恶性的势力对抗,医疗机构也迫切要求医责险来解决医疗纠纷。医责险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为承担对象,如果参照美国的医责险占医生收入4%的额度,仅深圳市的医责险保费就能够达6600万,市场需求巨大。

1.2市场总量

尽管从理论上能够推算医责险的市场潜力巨大,可是其现有的市场总量相对而言很小。一是从全国而言,医责险在各个省市区域分不全,截止,仅有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吉林、云南等部分省市运行医责险的推广,还有部分地区市场空白,第二在上述推广医责险的地区,医疗机构参保不积极以江苏为例,太平洋保险南京分公司在全省保单不足10张,平安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在全省(不包括苏州、无锡)的医院也不超过10家。上海、深圳、北京也存在类似情况,第三在部分省市,如湖北省,承保医院的保费数额也低,导致市场总量小。

1.3医责险产品不完善。

医责险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产品本身亦不完善。表示在第一产品品种数量少,品种匮乏。,深圳市场医责险产品只有三个,分别任命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太平

洋财险深圳分公司个1个,在上海的一个市场调查中,2/3被调查者江苏应当提供耽搁病例的责任险,而当前中国各保险公司均采用综合式协议保单,减少了选择余地。第二产品承保范围较窄,不能满足医院需要,当前医责险只承保经合法签定为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而对更多的医疗差错或服务质量引起的纠纷不予赔偿,使得医疗机构依然无法从人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

1.4效益不佳

从经济效益上看,由于时常总量小,业务难度大,医疗风险的控制,绝大多数地区医责险经营效果不佳。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从5月推出医责险,到底,全公司承保业务4笔,保费投入人民币135万元。品按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开设医责险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处于亏本运营的状况。从社会效益上讲,用保险形式解决医疗事故和差错,还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医责险还很不大程度没有起到补偿经济风险,解决预料纠纷的作用。

2医责险问题的范围分析

医责险的市场需求与现状之间巨大落差,反映了医责险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负面因素,阻碍了其发展。这些原因既有外部环境的如政府、社会、医疗机构,也有保险企业内容自身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2.1外部环境不佳

2.2政府强制力不足

在引如阶段的医责险市场,仅靠市场自发的力量还不足以推

动市场的完善,特别是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是公立的,属政府所有,在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及财务管理与医责险的发展不尽吻合,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医责险是法定的强制保险,中国从国家层面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各地在实践上的做法各不相同。云南、北京、上海等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需求参保的,医院参保率较高,如上海9月全市公立医院500余家几乎全部参保。而采用等形式的吉林、河南等省,参保率相对低得多。政府强制力度是医责险能否扩展的最重要的外部因素。

2.1.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医责险是依照法律承担被保险人的医疗事故责任赔偿,但当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在法规空白和法律冲突。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理》,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和赔偿的办法,对未够成医疗事故,但对患者构成一定损害的医疗差错等处理未作出规定。同时,在对被损害患者的补偿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和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其标准缺乏同意尺度。这些情况增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2.13医疗责任鉴定机构不健全

医疗责任险发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医疗责任鉴定。中国当前的医疗责任鉴定主要是医学会鉴定和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医学会鉴定较原来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公正性上有所改进,但在患者心目中依然存在同行庇护,周期长,费用较高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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