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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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权益保护,立法之外需要更多的社会保障

12月1日,《四川省志愿服务条例》正式实施。四川省是继广东、河南、吉林、黑龙江、山东、福建之后第7个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的省份。这部新法规为志愿服务提供了一系列基

本保障,为日常志愿服务中通过道德体系和政策体系难以解决的人身安全、责任主体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定义,“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这意味着,不仅仅是有组织的注册志愿者,所有自发提供志愿服务的自然人皆纳入法律保障范畴。此外,《条例》对志愿者个体的人身安全、后期服务等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保障。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志愿者,如果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死亡,《条例》明确将依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志愿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

古埃及的《死者书》就有志愿者向饥渴者提供饮食捐助的记载。到现代社会,志愿行为开始广泛出现。与西方相比,我国的志愿者活动起步较晚,正式的志愿者组织1990年代初才出现,经历了汶川地震和北京奥运会,志愿者不求回报地从事公益活动的行为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的“名片”。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各种社会服务提供相对滞后。目前社会服务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供给的总量不足、结构上不能满足民众多元化的需求;其二是服务的供给机制过于单一化,多年来一直由政府充当唯一的供给主体。

社会服务供给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民间组织的发育滞后。一直以来,我国的社会发育是非常不健全的,国家权力几乎覆盖了社会所有领域。但国家的力量并不能在所有领域做到尽善尽美,这就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建立多元化的供给机制,以应对民众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广大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就是这种多元供给机制中最重要的主体。志愿者作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力量,是现代政府转型的必要支持力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力量难以全部包揽社会公益事务和解决社会问题,通过公民自觉无偿性的公益服务,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对社会人力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优化。另一方面,志愿者的互助精神可以缓和市场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的精神冷漠。

在供给层面上,我国民众中从来就不缺乏古道热肠的志愿者,事实上,中国民众自古以来就把急公好义、帮助他人视为一种美德。在去年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我国的各种民间组织和民间的志愿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目前社会发育

的滞后,很大程度上是由目前的社团管理体制造成的,我国的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社团必须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一登记过程非常烦琐、审批也很困难,这无疑是造成我国民间组织发育滞后、力量弱小的主要原因之一。引导志愿者组织的发展,首先必须改变这一带有“审批”性质的登记制度,为志愿者组织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的空间。

自愿性和公益性构成了志愿者这个概念的核心内容,这也是志愿者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关键所在。记得以前的志愿活动,大多车费、饭钱都是自己垫的,而现在一些志愿者活动,主办方往往会提供保险、专车接送和工作餐。这已经算是对志愿者权益的一个小小的尊重。

可是,大家有没有思考过,我们做志愿者的出发点究竟是什么?现在,青年志愿者好像是一种流行,大家都赶趟儿地去。可是我们对“公益”这个词究竟理解多少,还是单纯地只是把自己沦为“免费劳动力”?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易受侵害,每次服务都有后顾之忧,我们的组织又缺乏对他们的鼓励和认可的政策制度,那么我们的公益事业只能是一时火热,没有后继力量,将极大地阻碍国民志愿精神的培育和壮大。

作为志愿者,我们渴望有制度保障、组织依靠。在校内,团委、青协都会尽力地照顾和争取学生志愿者的利益。可是,这些保障都是有限的。不时有看到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伤却无法得到赔偿,导致整个家庭陷入困境的状况。孟子说过“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可是现实状况是,不知道志愿者受伤应不应该得到保障?如何得到保障?唯有社会普遍立法才是根本之保障。但是,仅有法律又是不行的,还需法律之践行。

现在一些地方开始针对志愿者进行立法,内容也进一步完善,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是除了立法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志愿者的服务对象有很大一部分是国家的有关或职能机构。如在环境保护、维护治安、抢险救灾,就要与环保局、城管局、公安局、综治委甚至是政府打交道,当志愿者参与这种志愿者服务时,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职责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比如志愿者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对违规人员是否有处罚权,在执行任务时,其不当行为应当如何追究责任,甚至有意外损失应如何补偿,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志愿者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组织可以和服务对象通过契约形式,将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化,以便志愿者更好地服务社会。

除了制度保障,政府为志愿者组织提供经费支持也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民间组织的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的支持、慈善收入和提供服务的收费收入。美国学者萨拉蒙的研究表明,在10个先发国家,政府支持是民间组织收入的最大来源。而我国目前社会慈善捐赠风气尚不浓厚,政府支持的经费非常有限,尚未形成政府向民间组织购买服务的运作机制,导致我国民间组织经费严重不足,加大对慈善组织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非常必要。

不管是青年志愿者、社区志愿者还是党员志愿者活动,其服务的重点对象都是定位为社会弱者,即残疾、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它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从中可以看

出,志愿服务在社会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与社会保障功能非常相似。志愿者为生活苦难的群体提供社会服务,无疑是给社会保障注入了新鲜血液,实际上是对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将志愿服务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由国家财政支助志愿活动,必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

此外,志愿者自身要高权利保护意识。如果自己都意识不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又怎会受人尊重呢?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已经开始了很多年,可事实上,每年的三一五晚会还是会有很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家被曝光,被那些毫无社会责任的企业伤害的消费者大有人在,而真正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恐怕只有寥寥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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