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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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讲人:许莉E-mail:mexuli@
第一章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三、婚姻法的特征
•四、身份法律行为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一)几个常用概念辨析
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
(二)调整对象
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表现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问题:与民法中的其他财产关系有何区别?法律适用上是否有特殊性?
二、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立法演变:诸法合体、附属于民法、独立法律部门
现状:向民法回归----特别法
1、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
2、具有相对独立性(特殊性的把握)
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附:婚姻家庭的基本问题
1、婚姻家庭的含义:婚姻、家庭
2、婚姻家庭的性质
自然属性(区别与其他社会关系)
社会属性(本质属性)
两种属性在婚姻立法中的意义
3、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4、婚姻家庭制度之演变
三、婚姻法的特征
1、普遍性
2、民族性(民俗性)
3、伦理性
4、强制性
四、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一)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
形成的身份法律行为
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
(二)特征
1、行为能力和代理
2、形式要件
3、效力
4、条件与期限
(二)身份权的一般理论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原则
争议:婚姻法第4条的内容是否属于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是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但婚姻法中并没有直接否定其效力的规定,一般仍按离婚处理。

注意与胁迫婚姻的比较。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与买卖婚姻的相同之处、不同之处
3、禁止重婚与同居
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表现:a.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b.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理解已有配偶的含义)
后果:a.重婚罪
b.重婚行为无效
c.离婚的理由和过错、损害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含义——参见《解释一》
注意:a.构成要件 b.与无配偶者的同居性质不同
后果:离婚的理由和过错、损害赔偿
4、禁止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
家庭暴力的含义参见《解释一》
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背景
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理论
家庭暴力在婚姻法中的后果:离婚的理由、过错、损害赔偿
附:婚姻法第四条的性质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性质:属于倡导性规定
依据:《解释一》中明确,直接依据第四条起诉损害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人?
叔叔与侄子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是几亲等?
弟媳属于——亲等的——系——亲。

我国婚姻法中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按照罗马法换算即——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1、亲属的概念
注意:法律上的亲属特指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人,范围较一般意义上的小。

2、亲属的分类
配偶(是否属于亲属有不同立法)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姻亲(比较特殊,目前法律对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未作规定)
二、亲系和亲等
1、亲系
亲属之间的世代联系
现代立法中分为直系与旁系
2、亲等
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方法
罗马法、寺院法和代数计算法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
三、亲属身份的产生与终止
四、亲属的效力
婚姻法学的体系
基本理论
夫妻身份的产生——结婚
结婚的效力——夫妻关系
夫妻身份的消灭——离婚
离婚的后果
亲子关系
其他亲属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需要抚养——含义
兄弟姐妹之间:成年兄姐对弟妹、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兄姐
继父母子女关系
类型
形成抚养关系的,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如何判断形成?——共同生活、时间
形成后可以解除,但并非当然解除,即不因生父母死亡或与继父母离婚当然消灭亲子关系。

由于没有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存在是否形成、是否解除不确定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发生纠纷,则其关系性质并无意义,一旦发生纠纷,则由法院界定是否有亲子关系存在或是否已经解除。

(立法上需要完善)
未形成抚养关系的,视为姻亲关系
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即使有赡养关系存在,也只在继承制度中产生效力,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三章结婚制度
一、结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的成立
结婚是创设夫妻身份的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

同时,结婚行为又具有特殊性,须具备特别条件。

(二)婚约
1、婚约的含义
订婚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理由?
2、关于婚约的立法例
3、我国现行立法对婚约的态度
4、与结婚有关的财产纠纷
(1)婚约中的财产纠纷处理:参见教材第42-43页
(2)彩礼问题:何为彩礼?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参见《解释二》第10条
(3)婚前赠与物的返还问题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1、结婚必须当事人自愿
关于自愿的理解:当事人的婚姻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婚姻意思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的含义
法定婚龄的依据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4、禁止近亲结婚
禁婚亲的范围(问题:姻亲/养亲)、禁婚亲的依据
5、禁止疾病婚
疾病婚的含义、有关婚检制度变化的介绍、疾病婚的依据
三、结婚的形式要件
(一)结婚形式的含义
仪式制、登记制、仪式与登记结合制
结婚形式的作用——要式法律行为
(二)我国登记制的基本内容:简单了解
(三)补办登记的规定(参见婚姻法第8条及《解释一》)
目的:使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有救济途径
效力:婚姻效力溯及至同居时,但同居时不符合条件的,溯及至符合条件时。

四、事实婚姻问题
(一)有关同居的分类
根据同居当事人是否具有配偶身份,可以分为
1、有配偶与配偶外的异性同居——以夫妻名义且公开的,构成重婚。

不以夫妻名义的,构成同居(司法解释中特指的婚外同居)
2、无配偶者的同居——是否夫妻名义
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称为非婚同居(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以夫妻名义的公开同居,往往与事实婚姻相关(但不等于)
(二)事实婚姻
构成事实婚姻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被周围人认为是夫妻关系
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时间条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居关系,并不一律认定为事实婚姻。

还要结合现行法的规定(《解释一》)94年2月之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
94年2月之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告知其补办登记;未补办登记的,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
(三)认定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后果
事实婚姻:按照婚姻关系对待。

离婚、夫妻共有财产、婚生子女、继承权
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身份,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处理,按照一般共有关系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基本概念
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由于对“事实婚姻”我国立法已有特别规定,所以不属于无效和撤销婚姻的范畴。

现有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应指已登记的但欠缺实质要件的婚姻
是否可以据此得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我国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无效和撤销的原因与结婚的实质要件相关。

一般认为,违反结婚要件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为无效原因,反之,则为可撤销原因。

我国无效婚姻的范围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范围
因胁迫而结婚的。

关于胁迫的概念,参见《解释一》
思考:
1、我国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围界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2、我国可撤销婚姻中没有欺诈婚姻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能认定欺诈婚姻吗?
(三)无效与可撤销的具体程序
我国采用宣告无效制: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只有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婚姻的机构有婚姻登记处和人民法院
可以提起无效诉讼的当事人参见《解释一》:婚姻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准确理解)
有权提起撤销婚姻的:限于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
(四)无效和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一经宣告,自始无效,当事人自始没有婚姻身份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这一条在理解上存在歧义)
第四章夫妻关系——婚姻的效力(直接效力)
一、夫妻关系概述
二、夫妻人身关系
家事代理权制度
1、家事代理的产生背景、含义
2、家事代理的性质与作用
3、家事代理的范围
4、家事代理与一般法定代理的区别
《解释一》中关于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扶养义务、配偶继承权
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论
1、夫妻财产制度的含义:广、狭义的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法定与约定之分、一般财产制度与非常财产制度之分
3、财产制度具体种类介绍
吸收(参见教材)、统一(参见教材)、联合、分别、共有(一般共有、婚后所得共有、劳动所得共有)、延迟的共有,即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或增值共有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7、18条)
(1)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之得失
(2)具体内容
夫妻共有财产的具体种类(17条)
夫妻个人财产的具体种类(18条)
对概括性条款的理解(参见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17条规定的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遗嘱和赠与合同特别指明的除外
5、其它
知识产权的收益
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

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

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几种特殊财产的性质界定
复员费、转业费、养老金、公积金、破产安置费(《解释二》)
婚前财产的增值与孳息
房产的归属
(3)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18条)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等;
3、夫妻一方继承接受赠与,被继承人指明只给一方的;
4、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
2、约定夫妻财产制度(19条)
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内容、约定的生效条件、约定的效力
夫妻扶养义务
1、夫妻扶养义务的性质——狭义的、财产性的义务
2、扶养义务与扶养费的关系
3、不履行扶养的法律后果
夫妻继承权(继承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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