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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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后果【案情简介】

深圳市野马音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股东为董某、余某、谢某及叶某四人,其持股比例依次为30%、24%、23%和23%。公司成立后,未聘请其他员工,所以对内对外工作均由四个股份承担并完成,所得收入由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深圳市野马音乐公司收入共计200342元,扣除房租和税费等成本后,剩余1934368元。该款由董某、余某、谢某三人每三个月左右以工资、分红等形式进行了分配,未依法予以提取进行留存。叶某因人在国外故一直未参与上述资金分配事宜。2016年2月,叶某回国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其根据股权比例应获得分红款400414.18元,该款项在分配前应属于公司财产;2、深圳市野马音乐公司自成立来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判决董某、余某、谢某三人依法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叶某要求董某、余某、谢某三人退还违法分配的利润,作为公司公积金留存的诉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其要求分配分红款的诉请属于对公司股东权益分配的异议,不属于对公司财产的损害范畴,属于其个人利益纠纷,故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同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案分析如下: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的保障。根据我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属于公司的附加资本。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三个:一是弥补公司亏损;二是扩大公司生产经营;三是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制度中对公积金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在财务制度上保障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本案中,股东董某、余某、谢某在向股东分配利润前,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留存在公司,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损害了深圳市野马音乐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故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叶某主张股东董某、余某、谢某超出自己应得的权益而进行利润分配,属于侵占公司财产的主张不成立,因三股东多分配叶某应得利润属于股权间利益分配之争,而其分配方式是否合理系股东个人间权益纠纷,不属于对公司构成直接利益损害的纠纷。

此外,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表面看系通过行政机关处罚的方式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未依法提留公积金的行为亦会对公司造成损害,其必然会损害到公司的财产基础和抗风险能力,同时无法进行扩大生产经营和增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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