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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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23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8.02

【实施日期】2011.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3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户籍地、失业前医疗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参保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涉及职工医保关系跨统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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