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反信托避税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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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信托避税的相关规则
信托具有四个方面的天然属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责任的有限性、信托管理的连续性。1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即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之外,从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此外,它还具有整合性、灵活性、稳定性以及安全性的特质。信托的这些特质使得如何合理有效地避税成为了人们在设计信托产品时的重要考量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反信托避税问题也随之变得越来越突出。
一、信托避税的常见方式
1.分散信托收益
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所得税税率形式,随着增税对象数量的增大,税率也随之提高。由于信托可以轻易转移和分散所得,便能够有效地减少所得税的课征。具体而言,现代各国的所得税率往往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指将应税所得额按照税法规定分解为若干段,每一段按其对应的税率计算出该段应交的税额,然后再将计算出来的各段税额相加,即为应税所得额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所得收入越高则适用的边际税率越高。如上所述,信托由于具有轻易转移和分散所得的功能,可以有效地降低所得税的课征,减少纳税主体的所得税负担。
2.累积信托利益
累积信托主要是指信托收益没有分配或被积累的那些信托,通过累积信托收益最终以资产形式返回,课以延期纳税,有效避税。据此,财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累积信托来积累信托利益,累计期限越长则信托财产越庞大。如果累积后的收入通过设置信托转移至低税率受益人的手中,如父母为子女设置的信托、祖父母为孙子女设置的信托等,由于这些受益人按照较低的税率等级征税,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税率的不公平适用。
3.虚拟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标准:一是目的公益性;二是效果公益性;三是完全公益性。也即设立该信托并非为委托人或特定利益人谋求私利,而是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各国在界定公
1 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12年:352
益信托时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各国税法一般都会给予公益信托的财产及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减免各种税负。许多纳税人便借此方式进行避税。例如,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公益信托,主张向信托做出的支付为可抵扣的公益捐助,但事实上,委托人向公益信托做出的捐助是为了信托财产所有人或者所有人家庭的利益。
4.离岸信托的运用
离岸是指投资人的注册公司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其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在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在实践中,跨过纳税人一般都选择在列支敦士登、安道尔、摩纳哥,以及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等避税天堂设立离岸信托,其避税方式具体有以下几种。
4.1通过离岸信托转移财产
高税率国家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在避税地设立的离岸信托,就可以避免由这些财产产生的高额税收。信托财产可以是动产或者不动产,也可以是债权等财产性权利。
4.2与利用国际税收协议的方式相结合
国际税收协定作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一种协议,对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它却面临着巨大挑战,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作为一个热点问题而被国际社会所普遍关注。2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避税,通常他们会通过在某个国家设立离岸信托,然后到与该国有税收协议的国家从事经济活动,从而使该离岸信托享受到其直接投资所不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这种做法明显背离了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本意,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将这种做法认定为税收协定的滥用。
4.3设立自益信托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控制
委托人设立自益信托把拥有所有权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信托公司就成为了该关联公司名义上的所有人,隐蔽了该关联公司的真
2 霍福婧.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之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7年
实所有权属,这样委托人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拜托税法对关联交易的约束,从而达到减轻赋税的目的。
4.4设置多重信托获取信托优惠
不同的避税地对信托的法律规制各不相同,委托人可以根据各避税地具体的优惠制度,灵活选择不同的避税地设立信托,由此达到避税目的。例如,依巴哈马的法律,受托人不必是本国居民,信托财产不必存放在巴哈马,并颁布了《资产保护法》以对抗债权人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裁决。根据泽西岛法律的相关规定,若境内受托人取得的信托财产为境外财产,且受益人非泽西岛居民,则受托人不必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先在巴哈马设立信托,然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位于泽西岛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在泽西岛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在这个方案中,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虽分处不同的地方,但却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各地税收政策所带来的优惠。3
5.通过信托规避遗产税、赠与税
一些富人往往会在承认信托的避税地设立国外信托机构,将名下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在信托契约中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可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所有,在委托人去世后,富人的所在国将不能对国外信托控制下的财产征税,借此可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二、反信托避税的相关规定
以下将着重以英美两国反信托避税的相关规定为例进行介绍。
1.英国关于反信托避税的相关规定
英国信托税制中反信托避税规定主要包括对委托人纳税的规定、向未成年子女转移收入的限制以及对设立虚假公益信托的制约。
1.1.对委托人纳税的规定
为了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避税,在特定情况下,委托人需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根据英国《1988年公司所得税法》(Income and Corporation Tax 1988)4中关于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在委托人可以将信托利益归属于自身从而获得税收上利
3 郝琳琳.论信托避税及其防范规则[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Vol.26. No 5,112-118
4 法条全文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