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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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审批请示报告

尊敬的各位领导:

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合十!

现时,佛教事业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信众很多,栖霞市也不例外,具统计,目前信众几千余人,但是栖霞市乃一小小山城,市区内景点只有牟氏庄园,太虚宫两处,缺少带有佛教色彩的自然旅游景点。观察发现,近几年栖霞市区南山公园几近荒废,但在公园入门东角有一小小观音洞这几年香客比较多,栖霞南山原名翠屏山,观音洞原名翠屏洞,历史悠久,传说很多,前些年建南山公园时改修为观音洞,目前是几位虔诚的在家居士自发看护料理此处,这个地方尽管很小,但借自然之灵气,朝拜者甚多,由于地方狭小,信众又多,佛事活动很不方便。多少年来,数位在家居士不论天寒地冻,风霜雪雨,都早晚从不间断过来烧香礼佛,清理洞区,以祈求栖霞风调雨顺,国泰民安,很是感人。

为了发展更多信众,居士们苦于没有一个稍微宽敞的场所讲经论道,各方游僧望而却步,很少涉足栖霞,为栖霞百姓传送福音,栖霞诸多百姓也极力渴求有大善知识常来讲经说法,以加强自身的修养,在佛法、在传统文化中找回迷失的自我,自利利他,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地区的安定团结,提高自己的人生素养。

鉴于此,有关同志体恤这些信众,即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将公园内与观音洞邻近并闲置多年的二层阁无偿租借给居士们使用,以遮风挡雨。为此大家十分感恩,自己动手修葺一新。成为庄严的修佛

道场,形成了念佛、修身养性的平台,临时命名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南山公园地理位置比较特殊,这里环境清静幽雅,来此游玩的人比较多,很适合弘扬佛法,陶冶人的情操。二层阁一楼为接引民众学习佛法,拜忏礼佛;二楼为老居士们静修处。省佛协和烟台佛协过来指导大家学习正法,各种佛学书籍来自正确渠道。

目前各种设施已经齐备,经过近一年的弘法试运作,这里能够成为广大民众修心养性,提高思想素质的有力平台,受到社会各层的一致好评。筹备工作现已告一段落,开始进入相关手续的申批。为了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针,深入实践国家宗教管理办法,更好的管理栖霞市翠屏念佛堂这一佛教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山东省相关的宗教管理办法,按照民主协商,民主选举的办法,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已选出了第一届管理小组成员

一.管理小组成员共四人。

柳玉真当选组长,负责内外事物的总理与协调。

柳永奎当选副组长,负责日常礼佛教务管理

王明月当选副组长,负责财务管理

娄境琴当选副组长,负责后勤消防以及卫生管理。

二、管理小组成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时,将再次召开念佛堂小组全体成员大会,对第一届领导班子做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由翠屏念佛堂全体成员再次选贤。

三、翠屏念佛堂日常的相关管理工作由管理小组成员执行,全体成员监督。翠屏念佛堂小组管理成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翠屏念佛堂相关管理制度行使权力。

四、翠屏念佛堂管理小组成员由小组全体成员共同监督,出现任何违规现象时,小组全体成员有权举行全体会议进行更换。

以上是山东省栖霞市翠屏念佛堂筹建与民主协商产生管理组织的过程和要求,为了使念佛堂早日纳入政府的正规化管理,弘扬正法,有利于社会与民众,抵制邪法邪教,念佛堂需要有合法的办理手续,请上级各方领导审阅并批示为盼!

山东省栖霞市翠屏念佛堂全体成员礼上

2011年1月12 日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哪些审批程序?

2009年2月22日 15:43

来源:东方网选稿:解敏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场所所在区、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拟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发布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2005-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长叶小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四)必要的资金证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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