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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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姓名:刘斌斌学号:01064047

[内容摘要] 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关键字]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定义重要作用

[正文]

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特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是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我们党把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坚持、不断完善,成功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体现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是我们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对采用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不懈探索,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比较,最终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1947年,在内蒙古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正式确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我国国情和民族问题实际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

一、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要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条件

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而且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第四,各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中,不但建立了工人阶级同农民以及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也使我国各

民族人民进一步团结起来,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2003 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 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 件。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2003 年底,我国有22 个少数民族使用28 种本民族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2003 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83726 所,在校学生2943 万人,比1952 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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