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第六章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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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
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⑶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3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
劳动合同。(后2项)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992年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1994年7月《劳动法》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全面推行劳动合同
制。
◆2007年6月《劳动合同法》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
◆2008年9月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布并实施。
2、 《劳动合同法》前比较普遍性的问题(4点)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
知识点: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 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知识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 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 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 两年。 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略) ⑷尊重劳动者知情权的义务 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 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⑸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和收取财物。
续订 终止 续订 终止
—— 不支付经济补
偿金 —— 支付经济补偿 金
总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原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⑸劳动者的诚信义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就其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⑹劳动者的守法义务(3条) 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 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⑴依法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权利(回顾了解) 知识点:知道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对应关系;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包含关 系;特殊情况下的试用期与合同期的转化关系。 知识点: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知识点:服务期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时候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违约 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 摊的培训费用;服务期内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服 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⑵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回顾了解) 知识点: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知识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
赔偿责任。(3项)
⑷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6条)
经济补偿的价值:其一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其二是国家调节劳动关
系的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为以及行使解
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动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失性辞退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一款,经济性裁员的;
治方向。
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着眼于
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特点,兼顾双方各自特殊利益、体现共同利益前提 下,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5、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方式(4种)
序号
方式
表现形式
特征
自力救济
自治性、合意性、非严格 协商、和解
的规范性
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劳动者的义务。(3条) 开具离职证明; 15日内办理档案盒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文本保留两年备查。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了解) ⑴监督检查的责任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④遵守国家关于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⑤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⑥参加各项社保和缴纳社保费的情况; ⑦其他事项。 ⑵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 三大责任:民事、行政、刑事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或者用人 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部分 重点节
第一节 企业绩效管理系统设计与运行
1、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历史(了解)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应的劳动用工制度是终身
制,即固定工。
◆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
知》。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④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
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程序性与公法性 知识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属于社会救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兼具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属性; 知识点:劳动争议仲裁为一裁终局或裁审衔接的体制; 知识点:当事人不仅要遵守法定的仲裁程序,还有受到发生法律效力的 仲裁调解协议或裁决的约束。 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任务(2点) 第一:公正及时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新的制度设计 (2010 年11月已考简答题) 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知识点: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个独立程序。 调解的基本特点: 第1、 群众性(各类调解组织是群众组织); 第2、 自治性 第3、 非强制性 知识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其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 织;其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知识点:还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 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 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捷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部分案件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 其一、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 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社会救济
调解
自治性、群众性、自愿 性、比较的灵活的程序性
公力救济
诉讼、行政 裁决
社会救济与公力救

劳动仲裁
济结合
贯彻三方原则、强制性、 严格的规范性
6、 《劳动争议仲裁法》前出现的问题(4点) 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并日趋复杂和多样化,调解难度加大。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位阶低,权威性不足。 仲裁机构和人员非专业化弱点日益显现。 ④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够完善(实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 7、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部分新规定 ★★★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期限 ⑴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5个原则) ⑵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可以不订立书面合 同)。 ⑶内容: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法定条款(必备条款): 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 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其他。(8点)
同,工作任务完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金。(这种合同不存在续签问题,直接推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
同)
附录:
合同期满的几种情况
用人单位
条件
劳来自百度文库者
结果
经济补偿金
提出终止
——
同意续订或 终止
终止
支付经济补偿 金
提出续订
维持、提高原 条件
降低原条件
同意续订 不同意续订 同意续订 不同意续订
◆关于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
⑴同工同酬的权利(2条)
( 2011年11月已考简答题)
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
有集体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 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
⑵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3条)
“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劳动合同缺少“劳动报
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有用人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
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程序)
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
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项)
(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4点) ⑷劳动合同的期限:三种(略)。(3种) 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3个有利于) 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本投资,保证国民经济熟练劳动力的供给; 有利于双方建立利益共同体,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有利于改善国民经济发展质量。 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3大情况)(2011年5月已考综合分 析题) 第1、 协商签订 第2、 法定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只要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 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第39条、第40条第1、2项 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3、 默认订立:用工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 生争议。 上述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 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一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作了更为科学 的规定 其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中断、中止) 其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 不受上述条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 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权益。
④劳动法的监督检查薄弱。
3、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意义(3个需要)
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 (劳动关系)
是强化劳动立法的需要。
(劳动立法)
是完善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
(劳动法律)
4、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原则(3个原则)
以邓、三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国情出发,坚持正确政
⑻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 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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