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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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跨区域

经营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备案办事指南

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开展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流程公布如下:

一、备案对象

(一)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司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到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二、受理备案机关

(一)设区市公安局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设区市设立分公司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活动的保安服务公

司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登记。

(二)县(市、区)公安局负责协助设区市公安局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报送备案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简历及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分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法律、行政法规有

资格要求

的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分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6、分公司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

具等材料;

7、分公司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8、《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保安员花名册》

9、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还需要提交:

1、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原件及复印件;

2、防暴枪枪证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二)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备案材料:

1、《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备案登记表》;

2、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服务项目负责人保安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跨区域开展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

要提交:

1、守护押运人员持枪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3、防暴枪支弹药明细单及枪证原件及复印件;

4、防暴枪支弹药存放保管设施情况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材料:

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登记表》、《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员备案花名册》;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备案的公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前来咨询相关备案事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制发《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告知书》、《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备案告知书》、《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备案告知书》,告知相关备案注意事项。

四、受理、审核、确认程序

(一)材料受理

保安服务公司设跨设区市立分公司、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及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到所在地设区市或县级公安机关报送备案材料时,应按要求提交两套备案材料。备案材料统一使用A4纸,照片使用5寸或6寸

规格,每张A4纸粘贴或彩色打印两张,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公安机关不接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备案申请。

(二)材料审核

设区市或县级公安机关要安排专人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备案单位的地址是否在受理备案公安机关的辖区;

2、查看备案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内容填写是否正确,发现备案材料有更正痕迹的,应当要求备案单位相关负责人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3、审核备案登记表上记载的事项与提交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

4、对要求是复印件的材料,要同时核对原件,与原件相符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三)实地核查

设区市公安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公安民警对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跨设区市经营保安服务的备案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备案确认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设区市公安局在《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备

案登记表》、《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中“设区市公安局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将一套备案材料退还申请备案单位,发给《保安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证》。并告知在备案事项发生变动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备案公安机关变更备案事项。对检查不合格的,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备案撤销

根据《条例》和《办法》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交回《保安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证》。

(六)信息录入与归档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将备案材料和相关的法律

文书归档,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同时将相关备案信息录入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附:1、《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保安员花名册》

3、《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备案登记表》

4、《跨区域经营保安服务保安员备案花名册》

5、《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6、《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登记表》

7、《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员备案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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