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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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举办者及校址

学校名称:河北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举办者: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地址:保定市南二环路1956号

第三条办学类型

河北科技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本科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学院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六条学院性质为非营利公益性机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七条办学宗旨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立足河北,面向华北,积极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育人为本,和谐发展,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专门人才;实施特色立校、质量强校,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以工学科为主,工、理、管、经协调发展的民办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规模

学院注重内涵发展,控制适当规模,在校生规模逐步稳定在6000人,其中本科生不少于5000人。

第九条办学层次

由本、专科教育并存,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高职高专教育;重视并开拓发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十条办学形式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施行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学院法人对学院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一条学院以工学科为主,工、理、管、经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学院主要学科门类为工学、管理学,同时涉及理学、经济学、文学学科。

第十三条学院应逐步开设本科专业不少于20个,高等专科专业不少于18个。

第四章学院财务、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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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学院的经济来源:

(一)投资者出资;

(二)学院依法收取的学宿费收入;

(三)贷款;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投资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学院资产由保定贺阳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入,截止到2010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4.59亿元,其中投资者投入4.39亿元,办学积累0.2亿元;过户到学院名下的土地617.2亩,房产建筑面积16.65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会计账簿,进行规范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八条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年度办学结余的30%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条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

时,要安排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学院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充实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队伍,建立健全维护学院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工会、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学院执行政府督导制度,接受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职务的评审、学位点申报与学生学位授予的审定、学院发展中重大教学科研问题的研究等。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5人或7人组成,其中包括:举办方2-3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2人、专家1人。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董事由举办方推选,以后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出资方担任。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权力与义务、董事会的职权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董事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一名董事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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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参加会议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三)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纪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员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三十条学院设院长。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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