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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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垄断对消费者利弊及政府管制
一、两种垄断
1、自然垄断
从经济特性的角度来看,自然垄断的本质原因是规模经济的技术特征。
在技术和市场需求不变的条件下,产品的长期平均成本在其产出规模扩大到整个产业的产量时仍然处于递减状态中,那么由一个厂商垄断经营就会比多个厂商提供相同的产量更有效率(成本更节约),于是就产生了自然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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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单一产品的情况下, 在一定范围内, 由一家企业提供产品比多家企业提供产品具有更高的效率, 这个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
在生产多种产品情况下, 总成本主要取决于各个产品成本之间的相互关系, 多产品自然垄断的成本弱增性主要表现为范围经济性,即联合生产的效率性。
在多产品的产业中, 只要一家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 该产业就是自然垄断产业。
2、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基于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是一种滥用国家行政权力,限制、排斥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实际上是行政权力对某些行业的不当干预和保护,包括投资保护(如“进入管制”)、贸易保护(如地区贸易壁垒)、政治保护(官本位、政企不分)等。
行政垄断最大特征是滥用公共权力,其本质是行政权力非理性地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垄断主体对垄断行为的介入程度,可以将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分为“行政直接垄断行为”和“行政间接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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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直接垄断行为,指垄断行为直接由政府(行政机关)作出,政府是垄断的直接主体。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行政直接垄断主要表现为地区垄断、行政干涉企业联合和行政立法(决策)垄断等。
另一类是行政间接垄断行为,行政间接垄断是指垄断行为由企业或其它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作出,政府只是起到充当垄断的幕后支持者或“保护伞”的间接作用。
行政间接垄断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
行业垄断是指公用企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其它经营者滥用优势,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对消费者的利
1姜春海,自然垄断理论述评,经济评论,2004(2),50——55页
2陈志成,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02(3),22——24页
1、自然垄断对消费者的利
(1)规模经济导致的低成本
规模经济是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一种产品时由于技术设备优势导致的极低的边际成本。
规模经济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而在单一产品情况下,规模经济是自然垄断的必要条件。
企业的规模经济降低了产品的成本,进一步企业获得更多利润并且降低产品定价。
垄断在某种程度上能通过规模经济降低产品边际成本以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且带动整个产业产品成本下降,因此消费者能享受到更低的产品价格,提高消费者购买能力和消费满意度。
(2)范围经济增加了社会福利
多产品自然垄断的成本弱增性主要表现为范围经济,也就是一家企业同时生产多种产品多家企业分别生产不同产品所花的成本较少。
在多产品情况下,范围经济是自然垄断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一家企业在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时,会用某种产品或某几种垄断产品的利润来弥补其它产品的亏损或较少的利润,这样的结果是企业在对产品进行定价的时候,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定价,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并且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增加了消费者福利,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也增加了企业的利益。
总的来说增加了社会福利。
自然垄断的目标就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不过这个目标需要在政府合理管制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3)网络性带来的生活便利
自然垄断一般存在于交通运输、天然气、电力、邮政等行业,在技术上而言他们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具有网络性,即必须借助有形的或者无形的网络系统,才能够将产品或服务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实现最终消费。
在生产者前期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网络之后,整个网络运行方便快捷,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的生活因为自然垄断行业网络建设更加方便。
2、行政垄断对消费者的利
在查阅了大量文献以及结合个人理解,我认为行政垄断对消费者基本没有好处可言。
行政垄断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严重阻碍的不应该存在的一种垄断。
三、对消费者的弊
1、自然垄断对消费者的弊
(1)垄断定价掠夺消费者剩余
由于垄断企业处于行业的垄断地位,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因此它能够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为了最求利润最大化,垄断企业一般采取垄断的价格歧视定价,侵占一部分消费者剩余。
一部分消费者必须以更高的价格接受产品,其消费者剩余被
垄断企业剥夺侵占。
(2)侵犯消费者权益
自然垄断企业本身的弊病:价格不透明、办事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官僚主义作风等,从各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
首先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即对产品价格信息等的了解的权力,垄断企业对产品的定价却是不透明的。
其次是消费者的安全权,即消费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力,现在很多垄断企业因其垄断地位没有竞争威胁,在产品质量上没有保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如果净水公司不按标准处理污水和净水那么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再者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之一即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由于自然垄断居于垄断地位,因此可能出现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消费者与其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强迫消费者购买不需要的商品或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服务从中谋取利益。
最后就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与垄断厂商进行交易的时候可能无法享有质量保证和价格合理、计价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其公平交易权将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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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源不合理利用导致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垄断厂商因为其垄断地位,可以随意制定市场价格,可能会造成厂商并不继续提高技术或者低效率的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技术停滞、效益低下,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相对于完全竞争而言,垄断行业缺乏提高效率和最大化利用资源的内驱力和外部力量,由此导致不能最大化满足消费者需求。
这里的降低社会福利水平是指由于垄断的一系列弊病导致的无法达到自然垄断的原本目标的社会福利最大化。
2、行政垄断对消费者的弊
(1)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行政垄断同自然垄断一样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
强制性的成本转移和不公平的价格是垄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原因。
4行政垄断直接侵害消费者的经济权益,此外,行政垄断还伤害公众的人格权。
行政垄断在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方面和自然垄断造成的损失是相同的。
(2)加剧社会不公,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3崔秀花,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9(2),65——70页
4陈志成,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02(3),22——24页
有一句流传的顺口溜:“银行加证保, 两电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扫地的拿得也不少。
”垄断行业的高收入、高福利问题。
垄断企业高额利润借助行政权力对资源的瓜分和占有,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剥夺而获得,从而实现本行业、本部门、本集团的利益及成员利益最大化。
可以说,垄断企业利润越大,职工福利越好,对消费者的侵害就越大,社会不公也就相应扩大。
通过抢占消费者剩余和强迫消费者以高价格购买商品的方式来获取高额利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此外,星恒垄断还是一种“圈地”式的、排他性的特许经营,在其垄断领域实行市场禁入,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妨碍了要素的自由流动,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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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滋生腐败,损害了政府形象
行政垄断的主体或间接参与主体是政府部门,行政垄断行业多为公用事业单位,很容易造成行业不正之风,行业不当之利,权钱交易等行为。
所以行政垄断在某种程度是可以说是赤裸裸的掠夺性腐败。
行政垄断的存在意味着掌握行政权力即控制了市场资源,而资源的行政性配置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和监督机制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
行政垄断对惩腐反贪、打击经济犯罪的干扰和破坏被称为腐败保护主义。
腐败保护主义用个人感情代替政策法律,在反腐倡廉中他们对处罚有亲缘关系的腐败分子态度暧昧,千方百计地袒护本地本单位的腐败问题和腐败分子。
6并且行政性垄断行业多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滋生的腐败对人们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对政府的形象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4)行政垄断导致了低效率,阻碍经济发展
行政垄断分割了国内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阻碍全国统一、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地方保护强化政府的短期行为,让地方和企业得到了一时之利,但弱化了其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破坏了当地的形象和投资环境,削弱了地方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首先,行政垄断不能充分有效地配置资源。
垄断企业所获得的政治、经济等各种资源是凭行政手段无偿获取的。
其次,行政垄断制约了消费者消费,制约了一个行业的发展。
由于垄断行业的质次价高或态度恶劣等原因,一些消费者往往采取退出消费、不消费或减少消费的消极方法来逃避垄断的侵害。
最后,行政垄断会导致企业管理的低效率,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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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公开政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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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柴丽俊,闫志晗,论中国的行政垄断,经济研究导刊,2010(2),238——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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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善进入管制,引入竞争机制
引入竞争机制是提高自然垄断产业效率可行的方法。
Baumol( 1977: 809 ——22) 提出的可竞争性理论8框架指出了应该加以管制的企业条件, 包括进入壁垒或者市场是否是可竞争的,以及价格的可维持性。
可竞争性理论认为, 在可竞争市场上不存在超额利润, 垄断企业只能制定超额利润为零的可维持价格, 垄断不一定破坏市场的竞争特性, 潜在竞争的可能性决定了垄断企业的定价原则会从获取垄断利润为目标的垄断高价原则, 转化为可维持性定价原则。
可竞争市场理论还认为, 从长期来看, 可竞争市场上潜在竞争者的威胁会迫使现有企业消除生产和管理的低效率问题。
按照可竞争理论, “潜在竞争者可以代替传统管制对居于操纵行为的供给厂商进行约束, 至于放松管制和竞争性的进入威胁是否足以代替管制, 取决于是否存在足够的压力使得供给商降低价格和成本”( Berg and Tschirhart , 1995: 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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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竞争性行业或者业务, 打破行政垄断主要宜采用市场结构政策, 简言之就是“开放市场, 引入竞争”;即使在一些市场是否失灵存在很大争议的领域, 也可以考虑“先适度放开、后谨慎观效”的策略促进市场竞争。
下一步有效地开放市场、引入竞争的关键在于: 树立市场竞争不是人为可以设计的信念(人为地设计市场竞争存在很多问题, 比如电信业3G 牌照的发放为什么定为3家而不是更多等),在原来分解的基础之上, 要进一步放开, 让更有活力的非公有资本自由进入, 并主要让市场自行发挥作用, 最终形成有效的多元产权主体的市场竞争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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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价格管制
为了避免垄断企业制定垄断价格过多的剥夺消费者剩余损害社会福利,政府可以采取价格管制,以促进社会分配效率,刺激企业生产效率,维护企业发展潜力。
对于价格的管制可以采取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也可以采取激励性价格规制。
投资回报率价格管制的作用机理是通过给企业资本投资设置一定的“合理汇报率”,对垄断价格水平间接控制,在价格桂枝实践中多采用加成成本定价法。
激励性价格规制主要包括价格上限、特许投标和区际竞争等规制方法。
尽管上述各种规制方法在具体操作层面差异较大, 但就激励作用机理而言却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即都是通过直接确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固定的价格水平, 使企业获得由其内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经济租金。
这是还原作为理性人的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来面目, 充分发挥企业创新能力, 提高生产效率的有效途径。
对于我国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自然垄断8Baumol在1981年12月29日就职美国经济学会主席的演说中,首次阐述了可竞争市场理论。
9王廷惠,产业技术进步、需求扩展与自然垄断边界变化——兼论政府管制调整,学术月刊,2003(3),29——36页
10丁启军,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及改革,财贸研究,2012(5),77——83页
企业而言, 实施价格上限规制并不具有现实性, 成本加成定价法仍然是主要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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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规制效率
政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能的政企利益同盟, 是政府规制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提高规制效率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制度。
尽管中国大陆的《宪法》有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职权并建立了相应制度。
但是现行的行政垄断仍然猖獗,由此我国审查制度的实施仍然不尽人意。
因此,我国应该奖励及安全违宪审查制度,严格执行立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规则。
,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规章及规范性行政文件予以废止,对旨在实施行政垄断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其无效,且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机关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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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对垄断性行为的执法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贯彻反垄断法关于制止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认真执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执法力度;从来规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认真清理涉及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文件,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制定明确反垄断法优先地位的法律规范。
《反垄断法》中没有规定在该法与行业法竞合时如何适用的条款。
这一度是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一个非常大的争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曾规定: 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 依照其规定。
这种不加限制地赋予特别法优先于反垄断法适用的制度选择,除了忽略了法律位阶制度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条件外,还可能变相扩大适用除外的范围, 并可能进一步导致反垄断法在各个领域适用上的不一致。
因此, 基于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给予竞争政策以优先适用地位的现实, 及构建统一的反垄断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 建议在即将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设置这样的条款:“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 在不违背本法基本宗旨的范围内, 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同时, 在修订后的行业法中规定: “本法的任何规定及其修订都不得解释为是对适用反垄断法的修正、损害或者取代。
”此外, 为了更好地区分适用除外制度, 同时建议在修改后的行业法内详细规定具体豁免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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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木西,和军,自然垄断产品价格桂枝的福利效应分析,当代经济研究,2006(9),29——32页
12吴宏伟,吴长军,行政垄断的规制与反思,河北法学,2011(6),2——8页
13张占江,徐士英,自然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模式构建,比较法研究,2010(3),38——53页
参考文献:
1.姜春海,自然垄断理论述评,经济评论,2004(2),50——55页
2.陈志成,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02(3),22——24页
3.崔秀花,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9(2),65——
70页
4.陈志成,行政垄断的多维解读,中国行政管理,2002(3),22——24页
5.柴丽俊,闫志晗,论中国的行政垄断,经济研究导刊,2010(2),238——240页
6.王廷惠,产业技术进步、需求扩展与自然垄断边界变化——兼论政府管制调整,学术月
刊,2003(3),29——36页
7.丁启军,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及改革,财贸研究,2012(5),77——83页
8.林木西,和军,自然垄断产品价格桂枝的福利效应分析,当代经济研究,2006(9),29
——32页
9.吴宏伟,吴长军,行政垄断的规制与反思,河北法学,2011(6),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