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资料使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水文资料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文资料的使用管理,确保所使用水文资料的完整、可靠和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和《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资料,是指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泥沙、冰情、水下地形和地下水资源,以及降水量、蒸发量、墒情等监测调查数据和经整编后的成果资料。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全省水文资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机构负责并承办水文资料使用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编制重要规划、进行重点项目建设、开展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活动使用的水文资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六条下列活动所使用的水文资料应当进行审查:
(一)编制各类重要规划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二)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三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三)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预案,重要的取水和在水域设置、改建扩建排污口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四)编制防汛预案、进行防洪影响评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土保持工程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六)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和调解处理水事纠纷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七)其他重大水事活动所依据的水文资料。
第七条水文资料使用审查的内容:
(一)所使用的水文资料是否由具有资质的水文监测单位提供,是否经过具有资质的单位整编审定;
(二)水文调查、分析计算获得的数据是否合理,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所使用的水文资料在空间上是否具有代表性,在时间序列上是否具有完整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四)所使用的水文资料下垫面条件是否一致,是否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省及其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和开展的事项,使用水文资料的,由省水文机构审查;市县审批的项目和开展的事项,使用水文资料的;由省水文机构派驻的直属机构按照其管辖的区域审查。
第九条申请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使用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文资料使用审查申请书》(附件1);
(二)《水文资料使用情况说明书》(附件2);
(三)本办法第六条涉及的任务书、编制大纲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对不属于水文资料审查范围或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水文机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水文机构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水文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因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事项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水文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水文机构应当自作出水文资料使用审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水文资料使用审查意见书》。
第十一条水文机构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组织召开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会议,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审查意见;对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项目,由水文机构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经审查的水文资料应当加盖省水文机构或省水文机构直属机构水文资料使用审查专用章。
第十三条涉及水文资料的各类规划、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及论证成果,在审查和验收时;应当附具水文资料使用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使用未经审查的水文资料或伪造水文资料、擅自转让转借水文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