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剥离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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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剥离

所谓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剥离并非是失败的标志,它是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英文

Assets Stripping

界定方法

目前国外学术界对于剥离有两种不同的界定方法:

一种是狭义的方法,认为资产剥离指企业将其所拥有的资产、产品线、经营部门、子公司出售给第三方,以获取现金或或现金与股票混合形式的回报的一种商业行为。

另一种是广义的方法,认为资产剥离除了资产出售这一种形式以外,还包括企业分立和股权切离等形式。

剥离与分立的动因

剥离与分立的动因:

(1)适应经营环境变化,调整经营战略;

(2)提高管理效率;

(3)谋求管理激励;

(4)提高资源利益效率;

(5)弥补并购决策失误或成为并购决策的一部分;

(6)获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收益。剥离出售的超额收益率在1%~2%之间,而分立产生的超额收益率为2%~3%之间。

资产剥离的方式选择

对的资产进行剥离目前出现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单纯资产剥离方式

上市公司根据其经营目标或战略需要对其资产进行简单的剥离,如中远增持众城股票成为第一大之后在10月26日公告将众城之全资子公司--众城外高桥发展转让给中远置业发展,转让价格4633万元。该公司账面资产总值4462万元,负债1843万元,账面净资产2619万元,评估后,资产总值4933万元,负债1844万元,账面净资产3088万元,重置成本法,该公司97年1-6月份税后利润为4.5万元。

公司又在11月5日公告:

1、将众城大酒家,众城俱乐部转让给中远酒店物业管理,协议转让价格分别拟定为1826万元和2101万元。

2、将众城超市给远洋船舶供应公司,协议价格为100万元。这种单纯的资产剥离形式其同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的公司进行的资产剥离(公司出售)较为相似,可以称之为较为正常的资产剥离。

而上市公司在其公告中的解释也较为明确。如中远在12月5日公告指出剥离发展公司的原因是:"由于目前受经济宏观调控的影响,公司缺乏规模经济,优势无法进一步体现(通过转让),使其与在外高桥保税区的现有优势得到重新组合和配置,发挥其应有的市场经济作用"。剥离众城大酒店原因"随着餐饮业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该酒家经营发展已愈益受到限制,为了调整资产结构,提高资产的整体质量"。众城超市转让原因"作为众城大厦的商业配套设施,因其经营规模和服务围受到一定限制,经营业绩一直不甚理想。为了尽快提高公司资产的整体质量"。

战略性资产剥离

上市公司对其掌握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估后,将一部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一般是剥离给其母公司),由母公司经过一定的和处理后,再由上市公

司按一定的价格回购。这种方式进行的资产剥离是上市公司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形态。它一般有以下特点:

1、不良资产和负债一同剥离;

2、剥离时可以以零价格转让,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价格进行转让。一般都属于关联交易的畴;

3、剥离后对剥离资产普遍进行破产、清算。然后上市公司再以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对被剥离资产的有效资产进行回购。

4、采用此种方式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容易被出示保留意见或说明段。

5、其实质是对上市公司的不良债务进行剥离。

采用此种方式进行资产剥离的上市公司以真空电子和广电股份为代表。如真空电子在97年10月30日公告,将其所有的电子管厂的部分资产有偿转让给广电集团,出让价为6956万元。广电股份1997年12月24日公告将录音器材厂有偿转让给广电(集团),出让价为9414万元(截止1997年9月30日,录音器材厂账面资产46333万元,负债44878万元,净资产1454万元, 8220万元,主营利润-221万元,净利润51.2万元,有职工1064人,离退休职工574人。

采用此种方式进行的资产剥离对于上市公司的意义正如真空电子在98年4月20日的公告中指出的"通过了对电子管厂实行资产重组整体方案的预案,该资产重组的整体方案,即通过电子管厂被广电(集团)收购再由真空电子兼并回来的整体行为达到了以下效果:

1、消化GE项目造成的巨额不良资产

2、享受国家对困难国有企业的兼并免息政策

3、使真空电子的资产结构得到明显改善。

而广电股份在其1997年12月24日公告中称"以零价格转让后,实施破产、经审计评估、两公司的有效资产为24000万元,上无四厂15600万元,上无十八厂8400万元,公司(广电股份)董事会决定出资2400万元收购该两企业,通过上述资产运作,公司共核销债务108621万元。"通过如上分析可以总结出此种资产剥离方式对上市公司的意义所在。

企业剥离经营的法律责任

企业剥离经营的法律责任可分为部责任和外部责任。部责任是指剥离企业与原企业之间及其部因政府行政行为而将财产、劳动力再分配产生的财产使用、工人调配等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由于剥离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决定了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均属企业部问题,从法律主体看是一种不平等主体间产生的法律行为,故所涉及的有关财产使用以及对原企业工人的聘用引起的法律责任,均应由原企业和剥离企业部依行政手段或由劳动争议部门解决,而不能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但涉及部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依照最高院司法解释通过诉讼手段处理。

企业剥离经营的外部法律责任是指原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外部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文主要指在生产、流通领域同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经济责任。这种外部责任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企业对外债务负担这一问题上。剥离企业由于原来沉重的债务负担而成立,所以因债务发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最为突出。由于企业剥离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摆脱原有企业的债务,所以在成立时对于债务问题也最为敏感,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手段一般都规定剥离企业对原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并为此尽可能采取一些措施。如对原,新企业有偿使用即采取租赁形式利用原企业财产,或采取银行转贷形式即将老转嫁到新企业身上,而用这部分贷款有偿购买老企业的资产等等,从形式上用这种有偿方式尽可能完善剥离企业的合法性,从而达到摆脱债务的目的。但由于剥离企业在法人资格上的缺陷,所以对原企业的债务,剥离后的企业必须共同负担。从这一法律意义上讲就外部债务问题而言,是有违政府部门通过剥离经营来摆脱企业债务这一初衷的,剥离企业与原企业之间不承担老企业债务的约定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剥离企业债务问题,原则上应确定原企业与剥离企业共同负担。

但企业剥离经营作为当前企业形式之一,从社会大气候考虑也有着它积极的一面。实行剥离经营后,由于没有任何债务负担,新企业得以轻装上阵,并可以放开手脚进行生产经营,在良好的环境中自我发展,从而获得了生机,避免了整个企业的全军覆没。另外实行剥离经营后,新企业通过支付财产租金形式使老企业退休职工有了工资保障,新企业职工的收入也有了相应提高,从而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压力和负担。所以在处理剥离企业债务问题上,在审判实践中应针对剥离企业的具体剥离形式区别对待,不能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一概否定剥离经营的存在,也不能因考虑它的社会存在意义而一概地加以肯定,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1.对于剥离企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新企业无偿使用原企业财产,使原企业已成为“空壳”的,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对于因原企业的债务而引起的诉讼的,应将原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由二者共同承担。

2.对于剥离企业采取租赁形式有偿使用原企业财产的,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原则上应将老企业和剥离后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共同承担债务。但这种形式的剥离所采取的财产有偿利用形式,是以新企业支付老企业退休工人工资为前提的,并且剥离的企业一般都有重新搞活的希望,现行的剥离企业大部分都采取这种方式,因此从审判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出发,审判实践中,在依据有关法律确认原企业和剥离企业共同负担债务的同时,应采取对新企业慎用财产保全,促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分期偿还的调解协议等措施,以保证剥离企业拥有宽松的生存空间和喘息机会,通过提高经济效益使其增强履行债务的能力,以保护更多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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