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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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房屋建设(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房屋建设

(购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移民办(局):

为了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移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移民群众建房、

购房及质量管理提供服务,现将《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房屋建设(购置)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房屋建设(购置)管理办法》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房屋建设(购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大中型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建房、购房及质量管理,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保障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第一条移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是移民建房、购房、

质量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实施主体。

第二条农村移民建房、购房实行自主的原则。在符合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前提下,农村

移民户自主采取联建、委托代建、自建或购买安置地现成房屋、商品房等形式解决生产

生活用房。

第三条移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人民政

府、质检、安监、移民等有关部门配合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移民建房、购房及质量管理

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市(州)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移民建房、购房及质量管理。

二、设计管理

第五条移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

民房屋设计工作。

第六条移民房屋的设计要切合移民实际经济能力,既符合当地建设环境规划要求,又符

合移民户的实际需要;既考虑到移民户未来发展状况,又考虑到移民户的投资承受能力;

既经济适用节省投资,又符合建筑技术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负责。

第七条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设计人员事先征求移民户建房设计意见,向移民群众展示经过审定的不同规模(户型)、不同结构、不同用途、不同标准的房屋设计成果,由移民户自主选择。

第八条移民户所需要的房屋设计图纸,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三、建房管理

第九条农村移民建房应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与移民户签订附有施工详图的建房合同,明确标准、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并在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严格按房屋建设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条农村移民在与安置地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合同后,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应及时帮助移民户办理宅基地和建房有关手续,启动建房工作。

第十一条由政府按批准规划统一组织安置的移民户建房,应服从移民迁建安置实施规划的安排,到批准的安置地点及宅基地范围内按规划建房。

第十二条移民户自愿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到城(集)镇或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建房应服从城(集)镇或开发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移民户到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其建房占地、布局应服从统一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移民户建房规模、面积、结构、装饰等提出强制性要求。

第十四条由移民户自主选择联建、委托代建、自建方式的应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备案。

自愿选择联建的,应将联建协议送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移民部门备案。

自愿选择委托代建的,应事先与被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级部门、乡 (镇) 人民政府签订协商一致、权责对等、约定清楚完善、附有施工详图的委托协议。

自愿选择自建的,建房实施过程完全由移民户自主负责。

第十五条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帮助、指导移民户自主组织房屋建设施工,允许或提供移民户按规定引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为自建房屋施工。

没有事先与移民户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的,不得代建。

第十六条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在移民建房期间要严格管理当地建筑、建材市场,积极引导建筑、建材商支持和关心移民建房,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移民建房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供应商。严厉打击强包强建、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垄断市场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建材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移民户与指定的建筑、建材商签订建房施工承包协议、委托建房协议或购置建材。如有此类情况发生的,移民户可以抵制、拒绝、举报。

第十八条农村移民建房期间,安置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建房质量的管理和检查监督。各安置点、移民房屋各幢号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并对移民建房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严格移民房屋竣工验收制度。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对移民户自建、联建、委托代建竣工的每幢房屋进行全面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存档;对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房屋由组织验收的单位办理完整齐全的质量评定手续,向移民户发放质量合格入住通知书。

四、购房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移民户自愿购买安置地现成房屋或商品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事先查验其房屋合法性及相关手续的完备性。

第二十一条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检机构对移民将购买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经鉴定合格的发给质量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导、协助、监督移民户与房屋售卖方签订完备的购房协议(现成房屋须附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移民户购的房屋交付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五、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在测量、规划、地勘、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施工图设计、材料检测、监理、质检、放线、办理手续等免费为移民户服务,其免交的相关规费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对在移民建房、购房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给移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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