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三统一实施方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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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三统一”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关于全区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把药品“三统一”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根据上级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院药品招标“三统一”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药品“三统一”领导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安排工作,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确保药品“三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对药品“三统一”工作制定的各项政策与规章制度。

三、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要求,对药品用量大的品种进行跟踪,如发现违规的现象,立即采取措施,对涉及的科室和个人将严肃处理。

四、及时按规定上报药品采购计划,做好药品的使用与统计工作。

五、积极向临床宣传使用基药目录药品,百分之百使用基本药物。

六、确保合同签约率,计划上报率,非基药清退率,基层基本药物使用率和药品按规定采购出售的目标。

七、及时付清药品采购货款。

八、积极与配送企业签定协议书,使药品使用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安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镇安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

镇安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加强药品质量监控,合理确定药品价格,建设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商洛市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三统一”)。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镇安的大局出发,着眼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将药品“三统一”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药品购销体制机制创新,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竞争,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的根本权益。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依法监督、公平公开、竞标竞价、合同配送”的基本原则,通过在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药品“三统一”,使全县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同质同价,确保医疗用药需要和质量安全,保证广大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三、工作内容

药品“三统一”分级实施。省政府出台药品“三统一”指导意见及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见附件1、附件2);市级确定配送机构;县级负责监督药品配送、药品质量和药品价格工作的落实。

严格执行全省药品统一价格。省上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可登录药品“三统一”专栏查询),并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配送企业可在在中标价格基础上加5%的配送服务费。全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上的品种必须从中标企业(可登录查询)采购,并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

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统一配送。市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遴选2至3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统一配送。配送覆盖面要达到100%,中标药品配送到位率要达到90%以上,配送到位时间不超过48小时,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凡省上统一招标采购的药品,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使用,使用率要达到95%以上,且不得自行购进并使用招标品种之外的其他厂家的相同品种。村卫生所药品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由乡镇卫生院代理配送。

强化对执行药品“三统一”政策的监督管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受理并查处药品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定期组织县相关职能部门对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县内药品配送的企业每季度向县卫生、药监部门报告药品购销情况基本信息,药监部门负责建立配送企业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建立药品“三统一”网络信息平台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公布信用情况,对质量信誉差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报上级取消其药品供应、配送资格。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月20日至31日)。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进行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2月1日至3月15日)。卫生部门对全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全面摸底,填写《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摸底表》(附件3),并报县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在省上统一招标、统一价格和全市配送企业遴选工作完成后,监督实施药品“三统一”工作。纳入“三统一”的基层医疗机构要及时妥善处理好与原供药企业的关系,严格执行统一价格和统一配送政策。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0年3月16日至3月25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及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定期通报药品“三统一”工作进展情况,并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及时报上级修订完善相关规定。

(四)总结经验阶段(2010年3月26日至3月31日)。县政府对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全面总结经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宣传、法制、发展计划、财政、监察、卫生、社保、工商、物价、药监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成员部门要确定专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主抓此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实施药品“三统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执行操作难度较大,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宣传部门负责药品“三统一”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展计划部门参与制定药品“三统一”工作的政策、规定,协调有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三统一”工作的纪律监督,受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工作;社保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三统一”药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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