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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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200902014314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浅论

专业:法学

班级:093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13年5月

中文摘要

我国的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发端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人们开始重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非诉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步成型的。该制度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执行过程中违法乱纪行为和保障执行行为规范化方面发挥着积极的功效。

近年来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数量一直保持高位运行,大大超过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已经成为法院行政执行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引起了学者们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因此,研究和规范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显得至关重要、志在必行。本文通过对我国非诉行政制度的理论分析,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分析,力求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有益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非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法;非诉执行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Tu yu-kun

[Abstract]China's non-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regimes began in the eighties of the last century,people began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executive power,accus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execution is gradually formed in such a background.

Recent years,the number of China's non-litigation cases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has remained high,much higher than the number of cases of first instanc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has become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the court.China's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non-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provisions of the enforcement regime is not perfect,which caused the confusion of scholars in the doctrinal dispute and judicial practice.Therefore,the study and standardize non-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regimes is crucial.In this paper,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China's non-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system,defect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and strive useful Countermeasures from a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erspective on 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non-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regimes.

[Key words]the non-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 law; non-litigation execution

目录

引言 (1)

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 (2)

(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2)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和特点 (2)

(三)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制度目标 (3)

二、对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现状的分析 (4)

(一)我国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现状 (4)

(二)《行政强制法》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5)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立法变化的启示 (6)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6)

(一)理论上的争议 (6)

(二)实践上的混乱 (7)

四、对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思考 (9)

(一)理论上关于构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改革模式的方案 (9)

(二)从现实角度对完善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思考 (10)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后记 (14)

现代化进程中,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客观上提出了行政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滥用的要求,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应运而生。其在制约行政权,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正当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不仅在要在法律制度理论上完善非诉行政强制制度,完善法律法规;同时要求法院认真行使司法审查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履行好自己的神圣的职责。

(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1]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亦称非诉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的执行申请,经过与诉讼审查不同的审查,裁定执行生效的句行政行为的活动。”[2]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法律依据,奠定了我国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基础。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和特点

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以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并且作为具体法院审查时的对象及其依据,具有具体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因此其具有行政权的一面;同时,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审查,在执行中又作为执行的主体,从中折射出司法权的一面。[3]因此,理论界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有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强制行为属于行政性质,采用非诉行政行政强制执行的初衷在于借助法院的的力量来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司法在整个过程中只是一种执行手段和一个执行环节,一种辅助性的程序设计。[4]从整体上来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也只是行政性的过程。决定执行行为性质的依据在于执行的对象而不在于执行的主体。因此,非诉行政执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在性质上是行政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属于司法性质。原因有二:其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自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那么具体行政行为就转化为司法裁定的具体内容,因而属于司法强制,不应再视其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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