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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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

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刻:2005年12月26日】【来源:上市公司监管部】

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

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进展。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

司高级治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同意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要紧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差不多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差不多要求、公司治理的差不多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差不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要紧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差不多要求、公司治理的差不多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要紧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要紧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

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要紧包括上市

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培训组织

第十条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

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

(一)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依照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岗位素养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方法;

(三)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依照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

(四)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

(五)建立要紧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

(六)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制定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负责组织或依照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

(九)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二)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

(二)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公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打算;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打算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四)周密安排培训师资;

(五)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七)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刻、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八)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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