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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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

前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工业技术水平和制造工艺的逐步提高,标有“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的各种商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世界各国的市场上。但在我国商品大量出口的同时,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的遭受的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反倾销控诉和制裁。据统计,近20年来,我国商品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400余起倾销指控,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已给我国造成的损失累计超过100亿美元,严重损害了出口企业的利益,甚至失掉了一些久已占领的国外市场。提高我国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的意识和能力已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法规、机构和我国企业屡屡遭受反倾销制裁的原因,提出了我国企业应对国际反倾销的基本方法和技巧,以供参考。

一、倾销与反倾销

(一)什么是倾销

l、倾销的概念

倾销的概念是“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2、倾销的特征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二)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是进口国依据本国的反倾销法,由主管当局经过立案调查,确认倾销对本国同业造成损害后,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处罚措施的调查程序。

二、国外反倾销制度

(一)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

1、欧盟反倾销的主管机构

在欧盟,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⑴、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欧盟条约所产生的义务,执行部长理事会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提交建议。欧委会在布鲁塞尔办公,分为不同的部门,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分别由不同的业务部门负责,每个部门约100人。欧委会在实施贸易法律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⑵、部长理事会

部长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出的一名代表组成。理事会主要负责共同体的立法,以及授权作出所有重要的决定。理事会并不自动接受欧委会的建议。只有理事会才能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它主要负责制定规章和通过最终裁决。

⑶、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委会派出一位代表担任主席。委员会一般在布鲁塞尔举行会议。委员会对欧委会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它主要对反倾销的调查和应采取的措施方面向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在这个委员会中从事反倾销调查工作的有200多人。

对于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计算、损害的存在和范围、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欧委会应当征求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⑷、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设在卢森堡,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对于不服欧委会裁决的出口商来说,这实际上是个上诉法院。

2、现行欧盟反倾销法律体系

欧盟的反倾销法规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先得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是,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它的办法。欧盟一直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欧委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往往使用“适当的”第三国(替代国)的价格来确定价格和成本,这样计算出来的结果严重脱离我国实际,对我国厂家十分不公平。从1998年7月1日开始,这一态度有了变化。在涉及我国和俄罗

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理事会第905/99号条例规定,如果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能够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国的国内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

欧盟反倾销法还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必须符合共同体的利益。因此,即使欧委会作出倾销和损害都存在的裁决,但如果欧委会认为征税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那么它仍有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例如,在对我国的松香案中,欧委会认为征税对松香用户的负面作用超过了给欧盟工业带来的利益,因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二)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

美国反倾销法旨在对美国生产商因不公平的进口贸易竞争而受到损害予以补偿。补偿与进口商所支付的“反倾销”税相当。

1、美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

在美国,一个反倾销案件的审理可以涉及5个享有管辖权的机构: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仅与行政机构密切相关,而且可以涉及到司法机构,所涉机构的权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约,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如果一个行政机构受理了反倾销案件,则此时它具有准司法机构的功能。

⑴、美国商务部:负责调查和裁定外国进口产品在美国销售是否构成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大小。如果商务部对倾销作出肯定性裁定,委员会同时对损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务部再就倾销进口的产品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定。商务部的工作具体由其下属的国际贸易署进行;

⑵、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调查倾销进口产品对美国同类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以及对同类产业建立造成的阻碍,并负责在调查基础上作出是否构成损害的裁定;

⑶、美国海关总署:负责根据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倾销税;

⑷、国际贸易法院:负责受理当事人对行政反倾销裁定不服提起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受理当事人因对国际贸易法院司法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

2、现行美国反倾销法律体系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实体法主要内容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征收反倾销税、中止协议和反规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及反倾销诉讼程序。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一旦美国生产商、工人认为国外同业竞争者对美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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