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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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到2018年如期完成我省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脱贫任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结合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部署安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全省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工作成效考核,考核对象为市、县(区)人民政府。

同步实施的建档立卡省定贫困人口和其他造福工程易地搬迁人口的搬迁工作,依据《福建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突出对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的考核。

(二)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责任考核。

(三)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确保程序合理、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搬迁任务完成情况。

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完成情况。

(二)搬迁对象精准情况。

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对象已搬迁的准确情况。

(三)住房建设和安置情况。

重点考核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执行情况、搬迁入住情况等。

(四)安置住房建设资金补助情况。

重点考核各级政府对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情况。

(五)搬迁对象脱贫情况。

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稳定脱贫情况。

第六条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我省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脱贫任务完成后将不再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地方自评。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对照省里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搬迁任务,对工作进展、工作实绩开展自评,形成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报本设区市汇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汇总形成本设区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于2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与各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一并报送省发改委、省扶贫办。

(二)检查核查。

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估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价。

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综合自评报告、专项检查,以及相关审计、稽查结果,对全省易地扶贫工作成效做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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