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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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特点及调处

【摘要】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广泛性、复杂性、长期性、季节性、多变性、违法性等特点,主要原因是部分村级组织涣散、邻里隐蔽纠纷增多、集体经济削弱、腐朽思想侵蚀、不规范经济和民事活动、法制观念淡薄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作用已经得到了中央、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肯定。在调处民间纠纷,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民间纠纷调解当事人

前言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类民间纠纷也在不断增多。研究和探讨农村民间纠纷的特点、成因和调处方法,确保群众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人依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就此作些探讨。

一、当前农村民间纠纷的特点

目前,民间纠纷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泛,调处难度也越来越复杂。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纠纷的广泛性。纠纷的主体和客体决定了民间纠纷的广泛性特点。从纠纷的主体来看,有双方与多方的,有一般公民的,有个体工商户的,有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有企业法人的等;从纠纷的客体来看,有婚姻继承纠纷、赡扶抚养纠

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劳资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纠纷、赔偿纠纷等等。

2、纠纷的复杂性。民间纠纷不仅具有广泛性,而且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和纠纷发生争议多样,这就使民间纠纷的客体具有很大的区别,产生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身份等等。

3、纠纷的长期性。纠纷的长期性是民间纠纷产生的调处的显著特点。除少数纠纷为即时纠纷外,绝大部分纠纷都有一个酝酿的过程。“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纠纷的产生大都是长期积怨而发生的结果。同时解决和调处民间纠纷也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它有一个解决的过程,需要进行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真正做到当事人心服口服,达成一致的意见。避免节外生枝,反复无常。

4、纠纷的季节性。农村的生产、收获都具有的季节性。例如收种大忙季节,农村争田、抢水、拉电等邻里纠纷多;而节假日农闲期间,婚姻纠纷、赔偿纠纷较多;春天和秋冬季节,则建房、宅基地纠纷较为突出等等。因此农村民间纠纷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当然也有一些非季节性的纠纷,例如家庭、赡养、抚养等纠纷也随时可发生。

5、纠纷的多变性。在社会生活过程中,人们之间的矛盾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变化和发展。原本很简单的可能逐渐变成复杂,有的纠纷一开始为双方当事人,纠纷也不大,但可变成多方,使纠纷复杂化;有的纠纷由一般争吵发展成斗殴,甚至械斗,有的突发性事件从单纯事件发展成群事件,甚至使一般的民间纠纷转变成触目惊心的刑事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绝大多数纠纷会向坏的方向发展,只有个别少数纠纷向好的方面发展。因此,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纠纷的多变性,及时有效地调处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6、纠纷的违法性。民间纠纷的发生一般都是由于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者不正当行使权益而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了损失,但也有少数纠纷,虽没有违法,但违反了社会公德或有较大的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争执。所以,绝大多数纠纷体现了违法性。因此,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服务素质,切实加强农民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也是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最根本措施。

二、当前家村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

近几年来根据纠纷调处的情况来看,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和利益分配的调整,人们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基层纠纷呈现上升趋势,而且绝大多数纠纷涉及经济内容,所以,调处难度不断增大。笔者以为,当前农村基层民间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村村级组织涣散。一些群众的集体观念淡薄,许多村几年不开一次村民会,基层党政组织的功能丧失,缺乏号召力。村的组织功能削弱,使广大群众对领导丧失了信心,自我调节功能增强,致使纠纷增多。

2、邻里之间相邻权纠纷增多。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使邻里之间相邻权纠纷也不断增多。这几年,我市农民的经济条件大大改善,农民新建住宅楼已十分普遍,由此而引发的宅基了纠纷、相邻农户之间涉及通道、采光等纠纷不断增多。

3、农村集体经济削弱,导致农民的集体意识淡薄。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体制转换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原来由集体承担的一些事务得不到合理妥善的解决,造成了村民之间、村组之间及村民与村组之间的各种纠纷的增多。

4、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偷道德的沦丧。一些村民由于这几年苦心经营,走上了富裕的道路。然而,富足之后,由于腐朽思想的侵蚀导致了一些家庭伦理道德沦丧,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许多变化,不少男性因此而嫌弃家中的发妻,开始金屋藏娇,一些女性也开始崇尚纸醉金迷的生活,堕落自我。

5、不规范的经济和民事活动。政策的开放解放了长期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许许多多的农村青年开始涉足商品经济的大潮。然而,不少农民经济和民事法律知识匮乏,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极不规范,致使民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从而引起了种种纠纷和争议,有的甚至对簿公堂。

6、法制观念淡薄。不少农村纠纷争水、婚姻、赡养、抚养等,往往是因为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而造成的。

当然,农村民间纠纷的产生还有其他诸多因素。上述罗列的仅仅是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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