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与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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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的基本知识

洗钱的定义:目前,不同国家、地区及相关国际组织对洗钱行为、洗钱罪有着不同的界定和解释。在我国,洗钱通常是指为掩饰和隐瞒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行为和洗钱罪的本质区别,是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当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而必须使用刑事制裁手段才能达到遏制效果时,洗钱行为即被规定为刑事犯罪。

洗钱的上游犯罪:洗钱是在已经实施了上游犯罪并获得收益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不法行为。我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从目前各国家和地区相关刑法规范发展和演变来看,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日益扩大,基本遵循从毒品犯罪到特定犯罪再到最广泛的上游犯罪的发展脉络。基本趋势是范围日益扩大并最终将涵盖所有刑事犯罪(新型上游犯罪包含如:网络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网络赌博、信用卡套现、抢盗窃犯罪、腐败及税务犯罪等等,以上犯罪的非法所得及收益都可成为洗钱的对象)。

洗钱的基本过程:

放置阶段,将赃款与合法收入混同,如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以将赃款转换成便于控制和不易被怀疑的形式。

离析阶段,此阶段首要目的是隐藏,通过复杂交易如利用空壳公司账户、开立虚假匿名账户、虚假贸易往来、买卖无记名证券等手段使赃款资金频繁流动以模糊和隐藏其来源、性质和受益方。

融合阶段,把清洗过的赃款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账户中。

洗钱的渠道/途径:

利用合法渠道洗钱—即通过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离岸金融中心等金融行业或者通过支付机构、房地产、黄金珠宝、典当、拍卖、博彩、财务公司、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空壳公司、现金密集型行业等非金融行业洗钱。

利用非法渠道洗钱—即通过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买卖/跨境汇兑)、现金走私、虚假交易等非法途径洗钱。

反洗钱:根据我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主管部门/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义务机构:

(1)金融行业: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基金业、保险业、信托业、非银行

支付行业、五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行业(如网络借贷)等(2)特定非金融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贵金属销售行业等

(3)专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行业、会计师事务所等

履行不到位后果:执行《反洗钱法》第32条:“机构+高管”双罚制—机构最高500万,高管最高50万(拟修订《反洗钱法》将取消罚款金额上限)机构处罚: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注销牌照

高管处罚: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业

高管范围:董事长/总裁/总行长/总经理/分管反洗钱工作负责人

洗钱的常用手法

传统常用手法:

1.现金走私洗钱:将犯罪收益通过走私带入其他国家存入银行,所以各国严格限制出入境现金携带量。

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构建存款洗钱:大额现金拆分成低于报告标准的金额分散存入银行,逃避监管。

3.利用现金密集行业洗钱:以赌场、娱乐场所、酒吧、金银首饰店等作为掩护,通过虚假交易将犯罪收益对外宣告为经营的合法收入。

4.直接购置各种动产或不动产洗钱。购买房产、高价值的交通工具、古玩、艺术品以及各种金融证券等再转卖套取现金逐渐演变成合法收入。

5.利用证券业/保险业/无记名债券或期货洗钱:通过股票、债券、期货在内的品种繁多复杂的证券交易形式或购买高额保险后再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

6.利用离岸金融中心、银行保密天堂等国家和地区对个人资产的保密措施洗钱:犯罪收入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后,真实来源很容易被隐藏。

7.开展虚拟交易洗钱。通过开展一些与标的极不相称/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或是注册皮包公司伪造经营业绩,把犯罪收入变成合法的经营收入。

8.“先捞后洗”、“边捞边洗”。贪污腐败官员捞钱后自己或由亲信办企业/开公司,不管实际盈利or亏损,对外都宣称“盈利”,给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9.转移境外洗钱:非贸易方式:套购外汇。贸易方式:利用进出口贸易高报进价,低报出价。境外投资:国外设空壳公司对外投资;地下钱庄:转移赃款。

10.贿赂金融高官将资金汇往境外洗钱:为逃避法律监管贿赂相关高官,把黑钱以一般转账转移到不同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往海外账户。

11.利用合法金融体系洗钱:通过金融机构清洗赃款,使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用于转移和藏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12.利用互联网洗钱: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赃款或通过网上赌博,把黑钱洗“白”。

13.通过投资洗钱。通过投资兴建宾馆、开设公司、购买商品房、投资房地产等方式洗钱。

14.利用旅行支票洗钱:海关不对携带旅行支票者做金额限制,且可无背书转让第三者,支票被存入银行兑现,最终会回到原发票人手中。

15.在赌场以代币间接兑换洗钱:在赌场兑换成代币→交付洗钱受益人→将代币兑换回现金→对外声称为赌赢。

16.“低买高卖”贵重物品的假买卖洗钱:对古董珠宝或具价值收藏品、高价中古精品“低价买,高价卖”,将钱以合法交易的形式洗到目的账号。

17.利用人头账户洗钱:利用人头账户分散赃款,以掩人耳目逃避监管,通常会在人头账户本人所不知的外国开户。

18.人头炒楼洗钱。使用人头购买房地产,向承包商或开发商以市价五至七折买入现金支付,短期内快速脱手。

19.假借贷洗钱:常用于受贿或贪污,收钱人持有对方开立的远期兑现的本票或支票。即使被查到可声称为借贷关系,风头过后再转手给第三者或银行兑现。

20.利用伪币或伪钞洗钱:将伪币或伪钞通过多次小金额消费行为,或是利用自动贩卖机找零行为,将伪币或伪钞洗成真钱。

21.利用百货公司礼券洗钱:具有高度的流通性,转卖给各公司的员工福利机构,把礼券洗到不知情第三者手中,原礼券持有人获得接近等值现金。

还有,与合法收入混合,利用双重发票、信用卡、外汇交易所、互联网、信托方式洗钱,利用律师、公证员、会计师和其他专门职业者的服务或帮助洗钱,利用收购金融机构洗钱,利用贫困地区政府项目洗钱等。

利用支付平台(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业务转移赃款洗钱:

(1)互联网支付:

a.赃款→通过支付账户转移(如将毒资伪装成合法收入通过支付账户收提)

b.赃款→在支付平台和银行账户间多次转移→模糊资金流向→ATM取现

c.赃款→转移到支付平台账户→购买Q币/点卡/充值卡类快速交易的虚拟数字产品→转卖套现洗钱

d.盗取受害人账户→用账户内资金通过支付平台在网购平台购物→将网购商品出售洗钱套现

(2)银行卡收单:将pos机具作为套现工具(申请支付机构的商户pos机具→虚构交易→套现洗钱)

处理手段及效果

监管机关要求:义务机构必须按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完善机构内部反洗钱制度、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风险等级划分分类管理、对全部交易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黑名单监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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