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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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 尸体检验笔录 物证检验笔录 人身检查笔录 侦查实验笔录 现场勘验
• 广义上来说,侦查活动中的笔录范围比较 宽泛,侦查人员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被 害人陈述笔录、犯罪嫌疑人陈述笔录。
特点
(1)客观真实性强,它是固定现场证据的方 法; (2)种种因素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虚假性。 (3)具有综合性 (4)证明具有间接性 (5)笔录具有规范性
• 电子证据需要依赖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任 何证据都只有相对的证明力,电子数据也 需要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的佐 证。有两种方式证据效力的补正可以采用: 一、在聊天当时由公证机关将聊天以及保 存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公证;二、可由 腾讯公司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 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 • 电子证据的转化:来源于网络、计算机的 数据,最终还是要"落地",转化成书证等其 他证据形式。
• 2009年11月18号晚上,孙逸仙初中附近,发生 的冲突中,当时17岁的邝建民涉嫌刺伤西裔青 年,被控二级谋杀。得知警方将自己锁定为嫌 犯,邝建民主动前往自首,但坚称自己无罪。 他随后被送往雷克斯岛监狱。在被关押8个月, 交纳15万保释金后,邝建民终于走出雷克斯岛。 2010年12月14日,这名18岁的华裔青年在曼哈 顿高院的刑事法庭受审,身负四项控罪:谋杀、 企图谋杀、攻击和企图攻击罪。然而在法官和 陪审团看了作为证据的监控录像后,仅花了15 分钟时间,就宣判邝建民无罪。在监控录像中, 法官和陪审团认定在阴影中,邝建民往斗殴人 群的反方向跑去,他是试图躲开攻击,而不是 参与斗殴。
• 3.侦查人员非法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 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不可 采,但对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具 有可采性。
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 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的批复》认为:“证据的取得必须 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 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 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 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一个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 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 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对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法庭必须作出进行真伪 鉴定的裁定,该裁定的作出既可以是依据诉讼当 事方的申请,也可以是依据自己的职权。 对于诉讼一方举出的视听资料,如果诉讼另一方能 够提出证据证明,其使用的音像设备系不合格的 设备,或者存在根本缺陷的设备,则法庭应当排 除采纳该视听资料。 诉讼任一方向法庭提交的视听资料必须附有附件, 用以说明制作与获取该视听资料的时间、地点、 条件、方式、在场人员及责任人等信息,否则不 得采纳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合法性
• 1.凡经查证某一视听资料确实以刑讯逼供、威胁、引 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且该取证活动严重损害 犯罪嫌疑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合法权益或者可 能影响证据客观真实的,则该视听资料不能用作对被 告人和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 2.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 认可。在下列情况下,未经同意而私下录制的视听资 料,可以采纳为证据: • (1)系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恐怖、毒品案 件或者其他重大恶性犯罪案件中,通过秘密方式录制 的视听资料; • (2)系经过特别审批后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 • (3)如果法庭基于自由裁量,认为某一秘密制作的视 听资料,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的。
笔录类证据
指办案人员对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 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 检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勘查无论怎样周密细致,如果不能将其结果正确 表现在笔录上,也是没有意义的。笔录的使命就 是为在日后看到它的第三者,特别是检察官、审 判官面前能再现勘查时的情况,像直接见到活生 生的现场一样容易被理解、被认识、从而充分发 挥其作为证据的价值。 ---钢川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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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份,汇鸿(南通)安全用品公司在委托 某物流公司运输货物时,物流公司将巴拿马的曼莎尼约 港口误定为墨西哥的曼莎尼约同名港口,因此,产生了 转运费、滞港费、仓储费等诸多费用,某物流公司不愿 意对此承担相关责任。汇鸿(南通)安全用品公司决定 向法院起诉。 • 此单交易由双方员工通过QQ网络聊天工具进行沟 通,确定运输工具、港口等事项,所以QQ聊天记录成 为此案确定双方责任的关键证据。由于保存QQ聊天记 录的电脑不便直接提交法院,汇鸿(南通)安全用品公 司向如东县公证处请求对有关的QQ聊天记录进行证据 保全。 • 该县公证处在受理申请后,由第三方操作电脑,并 现场进行录像,将有关的QQ聊天记录导出打印。该证 据成为汇鸿(南通)安全用品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顺 利获得补偿,平息双方纠纷的重要证据。
• 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 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 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 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 听资料 •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 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 家住广州的刘女士在起诉中称,2008年8月2日,其花2.4万元 购买了两只阿拉斯加雪橇犬幼犬,通过QQ上一个关于犬驯养的 群认识了苏某,得知苏某在北京通州有一个犬舍,专门提供宠 物犬的寄养、训练,并带犬参加比赛。经过两人网上协商,决 定由苏某对其中一只雪橇犬进行训练,刘女士每月支付管理费 3500元。 • 2009年3月24日,刘女士通过空运将雪橇犬运到北京,苏某 委托的张先生将犬领走。这之后二人每天在网上通报雪橇犬的 情况。2009年4月11日,苏某突然说雪橇犬死在笼子里。由于 刘女士无法到北京,雪橇犬由苏某主持在宠物医院进行解剖并 最后火化。此后,由于刘女士与苏某就雪橇犬死亡一事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苏某赔偿经济损失 及精神损失总计61380元。 • 审理中,刘女士提交了汇入苏某账户的4500元电子银行记录、 QQ聊天记录等一系列证据。而苏某本人未出庭,其代理人表示 苏某并不认识刘女士,没有与其聊过天,更没有为其保管狗, 所以不同意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苏先生对刘女士所述 事实均不予承认,但作为相隔几千公里的两个人, 原告可以知悉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 码、银行账户,还向其付款,同时聊天记录反映 的事实也与其他证据相互联系,在此情况下举证 责任转由苏某负担。由于苏某不提供任何证据, 不能证明其收到原告的款项有其他根据,故法院 认定刘女士与苏某经网络聊天协商,确立了刘女 士的雪橇犬交苏某管理、培训以便参加比赛的协 议。但在苏某管理期间雪橇犬死亡。由于苏某不 能证明其尽到合理义务,推定属于其保管不善, 因此应当对刘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赔偿刘女士12000元,并返 还未发生的保管费1900元。
• 8月24日,被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在原有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基础 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 • 电子数据不同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证据种类,它需要借助一定的信号传输和转换设 备,并以其所记载的信息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聊天记录、 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
电子证据
• 2008年10月,被告人杨某强奸了一名8岁女孩。依据杨 某的户籍登记和本人供述,杨某出生于1993年11月, 案发时年满14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杨某的户 籍登记有误,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11月,并提交了 相关证据。 • 承办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 疑点之后,将取证思路转到电子证据检验鉴定上,委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调查。2009年6月, 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技术人员通过对硬盘上删除的数据 进行恢复,并运用解码技术对系统解密,分析对照所得 数据,发现杨某的出生日期于2008年11月被人为变更 为1994年11月这一重要证据。 • 2009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杨某 在犯罪时已年满14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杨某最终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 法院认为,根据小袁出具给小徐的三张借 条,可以确认小袁借款6300元的事实。至 于口头借款2200元之说,由于小徐提交的 QQ聊天记录是从其本人电脑上复制的打印 件,并非原件,而硬盘数据的可修改性决 定了小徐还必须证明该聊天记录的整体性, 但小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法院对聊天 记录这一证据不予采信。
视听资料
来自百度文库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用于重 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 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它科 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证据。 • 分类:(一)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 混合资料、多媒体资料; • (二)原始视听资料、复制视听资料; • (三)电影胶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 机资料
• 原告小徐诉称,自己和小袁曾是同学,毕业后,两人又 成了同事。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小袁因经济困难 先后几次向小徐借了6300元,每次都出具借条,分别约 定于2006年6月、2007年1月归还借款。不久,小徐离 开公司,小袁又以同样的理由向他口头借款,先后共计 2200元。借款到期后,小徐几次三番地当面或通过QQ 等网上聊天工具向小袁催讨,但都没有结果。 • 法庭上小徐拿出了自己和小袁在网上聊天记录的打 印件,记录显示2007年2月16日,小徐和小袁在网上用 各自的网名聊天,其中有“等你还钱啊”“下月一定 还”“8500元”“恩”等对话。小徐认为,小袁只还了 自己500元,故请求法院判令小袁归还其借款8000元并 支付逾期利息。 • 小袁只承认向小徐借了6300元,并不认可小徐所说 的“口头借款2200元”。她认为,聊天记录“缺乏真实 性”,虽然小徐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上网名是她本人的 网名,但这并不能证明当时聊天的就是其本人,而且这 份聊天记录是“经修改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