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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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

《关于实施<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皖组字[2008]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皖组字[2008]4号《关于实施<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2007年度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1、2007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为15%,获综合奖需提高比例到20%和参加考核人数在6人以下的单位须填写《安徽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于3月10日以前统一送县人事局,经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2、对2007年度县绩效考核综合评比前三名的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20%确定;绩效考核综合评比后三名的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不得超过10%确定。

3、未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仍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4、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有效。

5、各单位务必于3月底以前将考核结果报县人事局,报送的材料按太人字[2006]177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1、《考核结果花名册》

2、《年度考核登记表》

3、《安徽省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

中共太湖县委组织部太湖县人事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组字〔2008〕2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皖人核字〔1995〕第22号)同时废止。今后我省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不再另行发文部署。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

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机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运用现代评价模式、机制和手段创新考核方式方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设定。考核标准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受到同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同级以上系统的先进集体,被评为同级机关绩效考核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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