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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09.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
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护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巩固提高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水平,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普遍实行乡镇政务公开。
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乡镇党委、政府的执政水平,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目标。
通过增强乡镇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促进乡镇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要与“六好”乡镇党委创建活动紧密结合,与村务公开、县直部门的政务公开上下衔接,配套动作。
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和保护广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