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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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粤水办[2015]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白蚁防治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2015年5月7日以粤水办〔2015〕6号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白蚁蚁害安全鉴定(以下简称蚁害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从事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有关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白蚁防治遵循“安全环保、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持续防控”的原则。

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应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附件1)技术指引开展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水利工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白蚁防治应依法选择合适的发包方式。

第六条白蚁防治经费纳入水利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第二章白蚁蚁害安全鉴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每隔5~8年进行一次蚁害安全鉴定。

第八条蚁害安全鉴定由水利工程业主单位负责组织,费用由水利工程业主单位在工程维护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蚁害安全鉴定由专家组开展。

专家组由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大、中、小型水利工程蚁害安全鉴定专家组总人数分别为7、5、3人,且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具有水利工程(或昆虫学)高级、中级、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担任。

堤坝白蚁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熟悉广东省堤坝白蚁防治“三环节八程序”技术原理

以及从事堤坝白蚁防治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初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条蚁害安全鉴定专家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编写蚁害安全鉴定报告,由工程管理单位上报该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中型水利工程蚁害安全鉴定报告须同时报省水利工程白蚁防治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蚁害安全鉴定结论分为一、二、三类堤坝工程,二、三类堤坝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白蚁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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