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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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经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

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落实检察环节普法责任制。

第二条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规范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

司法解释进行,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程序规范。

(二)及时有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把握时机,讲求方法,坚持情、理、法相统一,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协同配合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四)保守秘密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检察官办案释法

第五条检察官办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检察官着重围绕以下案件的办理开展释法说理:

(一)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质

疑,可能引发涉检网络舆情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释法说理有利于明确法律含义、阐明适用法律理由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五)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

(六)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不抗诉、不支持监督请求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以及作出纠正违法、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等监督决定的案件;

(七)其他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检察官认为有必要释法的案件。

第七条检察官办案释法的对象,包括:

(一)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其诉讼代理人;

(三)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实名举报人、发案单位;

(四)控告申诉案件的控告人、申诉人;

(五)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请求人;

(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七)案件涉及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

(八)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可能存有异议的相关办案机关。

第八条检察官对所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办案过程中,当事人等提出释法请求的,应当进行释法说理。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可以指令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

第九条重大复杂案件的释法说理,应当报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进行。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应当对检察官以案释法予以指导。

第十条检察官应当围绕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及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或者释法对象要求说明的重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具体包括: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适用的法律条文;

(三)涉及的司法政策;

(四)办案的程序和进度;

(五)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

采取口头方式释法,是指在案件办理中或者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约谈释法对象进行释法说理。口头方式释法,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释法,既可以在相关检察法律文书中直接进行叙述式说理,也可以增加附页或者另行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进行释

法。

制作以案释法说明书应当写明释法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第十二条检察官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附页或者释法说明书等材料应当归入检察工作卷宗。

第三章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五)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十五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特点,社会关注焦点,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等,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办案过程和诉讼阶段;

(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四)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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