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指南(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指南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时的检查对象、检查环节、检查内容、检查流程、问题处理建议、信息报送和检查纪律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及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人生态环境局对生产、进口、销售的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本指南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订。

本指南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厦门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

2 编制依据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2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3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4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

2.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2.6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 857-2017)

2.7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

2.8 《关于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工作

1

的公告》(国环规大气〔2016〕3号)

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

2.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

2.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

3 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

4 检查环节

在生产、进口、销售企业抽取车辆开展检查。

5 检查内容

5.1环保随车清单检查:检查是否具有环保随车清单、是否能在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系统中查到环保信息公开内容、机动车环保随车清单信息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结果是否一致;

5.2外观检验:整车、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等信息与环保随车清单信息是否一致。

6 检查流程

检查流程详见下图:

2

3

图1 检查流程图

6.1情况调查。

对当地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产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可以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本年度或者某个时间内的产销量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取核查新车车型。

6.2 出示执法证

成立现场检查组,至少包含2名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技术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情况调查

出示执法证

随车清单检查 外观检验 填写核查资料 扫描清单二维码,输入

VIN 和发动机编号后六位

核对电子随车清单

处罚并上报

符合 不符合 不符合

4 件,说明来意及需要企业配合的内容。

6.3 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检查

确认车辆有无合格证,并核对合格证上的车辆型号及VIN 码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是否一致。

扫描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二维码,输入车辆VIN 和发动机编号后六位,正常情况应能显示电子随车清单相关信息(模板见附件1)。核对纸版随车清单、扫描二维码显示内容是否一致。

6.4 外观检验

核对车辆实际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辆制造商、VIN 、商标、发动机编号、污染控制装置型号等)与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信息是否一致。污染控制装置实例图片详见附件2。检查随车清单日期与车辆铭牌或进口关单日期,检查盖章情况。

6.5 填写核查资料

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检查、外观检验时填写信息公开核查表(详见附件3),拍照记录关键部件信息。若发现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需填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详见附件4),请企业负责人(授权人)签字确认。

6.6 需用到的工具

相机、举升机(或地沟)、内窥镜(或长柄小镜子)、

OBD

诊断仪。

6.7 拍照顺序

整车(右侧45度)、铭牌、污染控制装置各个零部件型号及生产厂。

6.8 资料清单

a.随车清单复印件

b.合格证复印件

c.一致性证书复印件

d.信息公开内容核查表

e.企业法人授权书原件

f.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g.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h.监督检查抽样规则知情确认单

i.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廉洁自律声明

j.取证照片

6.9检查结果判断

开展环保随车清单检查和外观检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判断为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1)在国家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车辆环保信息公开信息的;

(2)无法提供机动车环保随车清单的;

5

(3)机动车环保随车清单信息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的;

(4)车辆实际污染控制装置信息与环保随车清单信息不一致的。

7 问题处理建议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或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信息报送

受委托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移动源检查”APP等途径将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9 检查纪律

检查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签署《廉洁自律声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检查的公平公正。

附件:1.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样式

2.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实例图片

3.信息公开核查表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调查(询问)笔录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