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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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经运[2005]26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08.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

上海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沪经运[2005]2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制定本市成品油经营管理的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资源的总体平衡。

市经委负责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核、批准工作,并负责组织和协调市有关部门对本市的成品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区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经委)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环保、市政、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成品油经营活动和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再由市经委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六条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在开工前,应通过所在区县经委听取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意见后办理立项、规划等基建手续。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经委提出申请。区县经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委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证书》。要求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第七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房地资源等部门以及区县相关部门,根据《2005-2010上海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上海市郊区域及中心城部分区域加油站布局规划(2005-2010)》,确定每年加油站发展计划,并落实地块。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通过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与高速公路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了包括高速公路加油站经营权的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合同后,通过所在区县经委听取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意见,由市经委预先告知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需的条件。然后办理立项、规划等基建手续。加油站建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市经委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已设立的企业,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新设企业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章

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在本市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且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新建油库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提供相关的设计图纸;

(六)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

(七)具备成品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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