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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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施工单位主要人员管理办法

依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遴选文件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本项目施工单位(包含 SX-2、3、4、5 标段,以下简称“项目部”)主要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部人员管理

(一)项目部安排在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本项目遴选时申请文件的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驻地办、总监办及公司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按程序经驻地办、总监办审核并报公司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二)若驻地办、总监办认为项目经理部人员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驻地办、总监办有权要求项目部继续增派合适人员,并书面通知项目部和报送公司。项目部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驻地办、总监办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二、项目部人员变动

(一)撤换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时,项目部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二)驻地办、总监办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项目部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驻地办、总监办、公司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否则,将视为项目部违约;

(三)办理人员变更时,项目部需出具正式申请文件(项目经理、总工、安全负责人变更需由其后方公司出具文件),并按照要求填写,附齐相关证明资料,如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所持证书复印件、工作经验等,并按要求出示原件;

(四)项目经理、总工人员变更由法人(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副经理(含安全总监等)人员变更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变更由计划合同部审批。

三、项目部人员请销假

项目部主要人员请销假实行电话告知和书面审批制,书面审批需事前填写请假审批单。

(一)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副经理、总工等成员

1.时间在 7 天以内(含7 天)的,必须短信报告总监办负责人,经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离开;

2.时间在7 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总监办审

批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 3.假期届满,必须准时返回驻地,履行了书面审批手续的

同时向公司计划合同部销假备案;

4.需延假者,必须在假满前 1 天通过电话告知的方式向总监

办负责人申请续假,并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同意。

未获批准时,必须按时赶回驻地,超假者视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5.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遴选文件第 22.1 款的

规定,按每人每天 20000 元予以处罚。

(二)分部(工区)经理、总工

1.时间在 7 天以内(含7 天)的,必须短信报告总监办负责人,经总监办负责人同意并报请计划合同部同意后方可离开;

2.时间在 7 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总监办负责人批准签字,并报请计划合同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3.假期届满,必须准时返回驻地,履行了书面审批手续的同时向总监办销假,由总监办提交计划合同部备案;

4.需延假者,必须在假满前 1 天电话向总监办负责人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时,必须按时赶回驻地,超假者视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5.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遴选文件第 22.1 款的

规定,按每人每天 10000 元予以处罚。

(三)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

1.时间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必须短信报告总监办负责人,经公司对应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2.时间在 7 天以上的,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总监办负责人批准签字,并报请公司对应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

3.假期届满,必须准时返回驻地,履行了书面审批手续的同时向总监办销假,由总监办提交公司对应部门销假备案;

4.需延假者,必须在假满前 1 天电话向公司对应部门负责人申请续假。未获批准时,必须按时赶回驻地,超假者视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5.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根据遴选文件第 22.1 款的

规定,按每人每天 10000 元予以处罚。

四、其他规定

(一)各项目部制定本项目部其他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并建立档案,加强人员管理;按每旬为一周期,报总监办及计划合同部备案;

(二)对公司组织召开的会议,已通知项目经理或总工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而未参加的,参照上述处罚执行(履行请假手续除外);

(三)必须坚持不影响工作的原则,确保能满足施工现场

的工作需要。擅自离开工地者,按合同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项目经理、常务副经理、项目总工不得同时请假离开工地;

(五)公司计划合同部将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部主要人员履约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总监办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上述罚则款项在当期计量支付报表计量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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